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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镜湖区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程序规定

时间:2024-09-26 18:06:49  来源:镜湖区司法局  作者:国陈

  镜湖区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程序规定

  发文机关:镜湖区司法局

  文号:镜司字〔2023〕6号

  发文日期:2023-05-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流程,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条 区司法局承担行政复议机构职能,代表区政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区司法局政策法规科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当设立行政复议窗口。

  第二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条 行政复议受理,包括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接收、登记并审查是否受理等活动。

  区司法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在局门户网站公布镜湖区行政复议机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以及行政复议办理流程、申请书格式及份数等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政策法规科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接收或接待。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政策法规科安排专人负责接收。邮寄至区政府办公室接收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当天转交区司法局政策法规科。

  申请人通过“12348安徽法网”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政策法规科安排专人接收。

  第六条 当面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首页加盖行政复议收案专用章并制作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由申请人填写提交日期并签名。

  口头申请的,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中应当明确文书送达地址。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安排专人当天登记行政复议申请,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案号、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行政管理类别、行政复议事项、收件时间等。

  行政复议职权集中行使后,其他市级部门转交的、属于区政府收案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区司法局签收快递、收到转办材料时间进行登记。当面提交转办材料的,应当与转交人做好交接手续。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审查人员应当4日内提出受理初审意见。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接到受理初审意见后应当于当日完成审核,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后于次日完成审批。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签发。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案件后,由科室负责人按案件登记顺序逐案分配承办人员,分配2名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案件办理,并指定1人主办,1人协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少于3人办理,并明确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指在本地有重大社会影响、认定事实困难或适用法律存在争议、一方当事人有5名以上等。

  科室负责人每月底前通报复议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的受理时间及办案进度,确保案件在法定时间内结案。

  第十条 对案件随附材料中的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章。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查阅案卷,应当在阅卷室或者接待室进行,案件主办人或者协办人应当在场陪同,做好阅卷登记。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到政策法规科反映情况、接受调查或者参与调解的,应当由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共同接待,接待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在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听证室、接待室进行。

  第十二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及时提出行政复议处理意见。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案件承办人员认为需要的,应当及时提出实地调查取证、听证、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等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实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案件调查:

  (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相互矛盾、事实不清的;

  (二)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或者材料不完整的;

  (三)申请人、第三人就被申请人答复材料提出重大异议,需要调查的;

  (四)申请人人数众多或者身份不明确的;

  (五)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相关方重大利益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调查的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调查核实证人证言前,应当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审查有关材料,理清争议焦点,列出调查提纲。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核实证人证言,以及要求当事人、证人就争议事项或者需要核实的问题补充陈述,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实地调查核实案件情况的,参加调查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根据案件需要制作勘查笔录,进行拍照、录像等。必要时绘制现场勘验图,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实地调查核实案件情况,可以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地调查的进行,但应当在勘查笔录中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征询行政复议应诉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三)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

  (六)其他有必要征询意见的。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实行合议制度。合议组由3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员组成,其中一人应当为科室负责人,1人应当为案件主办人。行政复议案件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均应当进行合议,主办人应当根据合议结果及时形成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八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

  (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组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二)局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

  第十九条 推行重大复议案件公开听证和开庭审理制度。听证按照《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

  (二)调查经过;

  (三)查明的事实;

  (四)结案意见及理由;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由区司法局主要领导签发。延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签发。

  第二十二条 除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其他行政复议决定、调解应当经过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审批,报行政复议机关签发。

  第二十三条 涉及区政府部门的案件时,承办人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审理期间,承办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已经结案的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自办结之日起三个月内整理完毕形成卷宗。进入诉讼程序的,待诉讼程序终结后三个月内整理归卷。

  复议案件卷宗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集中移交局办公室归档。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负责做好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参加庭审等应诉工作。

  对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与区政府办公室做好相关沟通衔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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