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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长丰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时间:2023-10-16 17:30:11  来源:长丰县  作者:国陈

  第一条为拓宽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妥善解决安置遗留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丰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另一种补充安置形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房票安置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者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房票统一制定,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享受的政策性补助,适用于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并按规定额度使用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和成片征收集体土地的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及“难安置”未安置等项目。其他土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和整村推进等城镇规划区以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项目除外。

  第四条县政府负责全县房票安置补偿的管理工作,县难安置工作专班下设“县房票管理工作组”,负责房票印制、发放、核算、回收和监管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县住建、财政、资规、审计和北城公司分别安排一名工作人员组成,设组长一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参与我县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用审核和销售行为监管和房票安置协调推进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出让地块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在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该项目是否参与房票安置。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房票安置价格行为的监管。县审计局负责对房票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合肥北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安置资金结算工作。并将房票购房款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各乡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作为房屋征收安置实施主体,负责选择房票安置的协议签订、房票填写与发放,并配合协助合肥北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票安置资金结算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搬迁补偿、原房屋装修补偿、构筑物(附属物)补偿费及按时搬迁奖励补助等政策规定的补助组成,临时安置过渡费可不计入房票金额。房票票面金额=应安置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价+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搬迁奖励补助+政策规定的补助。但应扣除在结算中未支付政府的增购价款和置换找补的差价。

  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未安置的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由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时,据实结清前期临时安置过渡费。房票票面金额=应安置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原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中的应得款或减应付款。

  第六条应安置房屋价款,根据房屋被征收时安置方案中拟安置区域目前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拟安置区域周边或就近建设安置房的市场价值,评估出基准价格,经县资规、住建、财政、发改等部门审核,确定应安置面积单价。

  第七条应安置面积是指按政策规定应予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具体是:应安置面积=产权调换实际建筑面积+政策性增购建筑面积。

  第八条房票安置的房源为自愿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乡镇(区)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双墩镇、双凤经开区发放的房票,可根据被征收人自愿在两个区域内自由选择。

  第九条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售许可证且二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房票安置房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网签备案,纳入县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平台管理;房票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条有意向参与我县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县住建局、财政局、资规局审核并在网站专栏进行公示;确定具备参加资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房票安置项目意向协议书”。“房票安置项目意向协议书”包括房票购房优惠承诺和提供房源信息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属地政府公示栏或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十二条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乡镇、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确认房票金额。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并领取房票。

  (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合肥北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或申请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首次房票购房款项时,同时由合肥北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不超过房票金额10%的限度内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五条使用房票自行购买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与合肥北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房票使用价款。

  期房结算: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使用房票购房金额的60%;完成房屋初始登记2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商品房交付后,产权证办理至被征收人后1个月内拨付。

  现房结算:完成房屋初始登记2个月内拨付使用房票购房金额的90%;余款于商品房交付后,产权证办理至被征收人后1个月内拨付。

  第十六条合肥北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结算的房票款,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按照实际结算房票款的万分之五安排结算费用。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买商品房安置,且用于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票金额90%的,给予以下奖励和优惠:

  (一)给予被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5%政策奖励。

  (二)给予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一次性18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办理不动产证书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九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八条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超过12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及其优惠政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原征收补偿项目方案规定,按照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给予安置补偿(不计算房票利息)。

  若需申请延期的,由征收实施主体进行信息公示,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但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除外,房票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第二十条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迁户,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与其他正常购买的商品房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房票安置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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