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政〔2020〕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当涂县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第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当涂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详见下表。
当涂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元/亩
区片编号 |
区片 范围 |
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区片标准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区片标准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Ⅰ |
姑孰镇 |
50710 |
20284 |
30426 |
40568 |
16227 |
24341 |
Ⅱ |
其他 地区 |
48059 |
19223 |
28836 |
38447.2 |
15378 |
23069.2 |
第二条 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开发园区监管,所有人使用。被征收土地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收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乡镇、开发园区负责监督。
(二)安置补助费全部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应安置人员个人账户。
第三条 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所在乡镇、开发园区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各乡镇、开发园区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第六条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县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