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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违法强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行政法律责任

时间:2023-04-12 09:31:43  来源:  作者:

  国家征收过程中为了保证征收的执行力,规定了强拆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强拆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强拆均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政府无权自行强拆。

  但实际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了保证项目建设的效率,往往有令不行,组织违法强拆。违法强拆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除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外,决定违法强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承担刑事、行政法律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规定:“四、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严格追究决定强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是有中央文件依据的。

  一、决定违法强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认定

  在国家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无权实施强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行政机关无权实施强拆的情况下,故意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违法强拆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属于滥用职权。

  二、决定违法强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对于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决定违法强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违法强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应当给行政处分外,违法强拆的行政机关赔偿被强拆人损失后,决定违法强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四、决定违法强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根据以上刑事法律规定,决定违法强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达到30万元,即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造成损害结果的不同最高可以被判决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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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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