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使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如何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是当前行政审判领域的重要课题。
严格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增强执法的法治底蕴。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来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权能够依法公正行使。这种监督不仅体现在具体执法行为的事实认定、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等各个环节,同时还体现在对自由裁量权滥用、行政不作为的监督以及“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方面。
当前,有的行政执法规范和政策法律依据不充分,价值导向不鲜明,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的行政机关法治理念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对此,行政审判工作要坚决贯彻从严监督的原则,对于违法行政行为要依法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无效;对于行政不作为要及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给当事人权利造成损害的,要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真正实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辐射效应。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执法依据违反上位法以及反复发生的类似违法情形,可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敦促相关部门及时改进,避免出现类似法律问题。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开展府院联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共同研究,推进府院法治共建工作,特别是在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中把好法治关,切实强化公共政策的价值目标,确保出台的经济社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引导机制。此外,还要持续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重大作用,健全通过行政诉讼活动发现问题、发现短板的良性机制,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增强执法的法治底蕴,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水平和治理社会能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积极推进政府诚信执法,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政府失信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容易形成不诚信的社会风气,从而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当前,政府不诚信的现象主要发生在行政协议、行政许可、行政允诺等领域,涉及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具体表现形式为:随意改变、撤销行政协议或者违背协议约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违法承诺企业或个人使用土地,待建设完成后,又以用地行为违法为由收回土地使用权等。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以政府不守诚信为由要求政府履行承诺或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的案件不断增多,案件涉及的标的额也不断增加,并由此引发信访案件。
对此,行政审判工作要坚决贯彻信赖保护原则,积极解决因信赖利益产生的纠纷,及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谨守诚信。具体而言,在上述案件中,行政法官要勇于担当,将行政许可法确定的信赖保护原则引入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案件中,在没有发现行政协议、行政允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依法判令政府一方遵守承诺,履行协议。对于不守诚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努力构建社会和谐。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价值诉求,而及时化解争议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正所谓,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重在于解纷。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新增“解决行政争议”这一立法目的,体现了立法机关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制度化解行政纠纷功能的明显意图。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行政案件数量增长,这一方面体现了公众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经济社会生活中所积累了一些矛盾,如果不能及时化解,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和谐。
对此,行政审判可立足于以下几点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传承和睦和谐的传统人文价值观念:
以“实质性判决”实质解决行政争议,避免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科学采用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等方式给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案,避免将矛盾交还行政机关,导致“案结事不了”。
充分发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优势,在涉及征收、登记、裁决等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领域中一并解决争议,集约高效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
在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案件中,积极做好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化解原告方与行政机关的矛盾,提高行政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积极构建多方联动、多元调解的解纷合力,在坚持严格依法审判的同时,整合社会力量,完善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纠纷解决体系,提高诉调对接成效,为群众提供多途径、多方式、高效率、低成本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渠道,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基层。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根植于全民心中的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重要基础。要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行政审判在普法方面有着自身特色与优势,每一起行政案件的审理都会牵涉某个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标准,进而影响该领域的治理格局,尤其是部委诉讼,其审理结果会通过中央国家机关的层级管理架构传导到全国范围,因而广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关注。审理行政案件本身就是定分止争、彰显公正的过程,而通过上述增量辐射效应,其在提高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治权威,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等方面必将发挥更为显著的作用,进而有力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对此,行政审判应积极延伸职能,花大力气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增强全社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理念的认同感。一是持续深化司法公开,更好开展以案释法,通过开庭观摩、庭审直播、生效裁判文书统一上网、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等生动直观的形式,进行以案释法,讲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精神;二是精心打造裁判文书这一“法官名片”,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在裁判文书中精准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倡导和鼓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促进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三是开展广覆盖、多层次的专题普法宣传活动,在审判工作之余,积极走进机关、学校、社区、工厂等,结合特定人群的需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治宣讲和法律服务活动,不断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它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特色和优势,严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公正执法、诚信执法,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切实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