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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人口认证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05 12:08:25  来源:  作者:国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人口的认证工作,根据《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宜政发〔2018〕17号)、《安庆市市区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复核确认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认证的基本要求是确认安置人口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确实具有证明效力。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按照区认证、市级复核确认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为征收安置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具体组织事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与安置人口认证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出具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调查摸底工作,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逐户核实后填写《安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人口认证表》,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及负责调查核实的人员在相关表格、材料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应当安置人口。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申报的户口认证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安置人口的信息录入系统中。重点审查申报人口是否为符合政策依据规定的应当安置人口;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人口认证是否符合层级审核程序规定。书面审核后按层级作出审核确认意见。

  户口认证资料不齐全、不完善的,及时通知申报部门及时补正和完善。

  1.公安派出所负责安置人口的初审工作。核查安置人口户籍信息以及户口迁移情况;安置人口确认后公安派出所所长和经办民警分别在《安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人口认证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时比对,并将安置人口录入上传到《安置人口认证信息系统》,避免重复认证。

  2.区公安分局对申报的安置认证人口在区政府统一部署下进行审核并提出确认意见。

  3.市公安局负责对市复核确认办抽查、转交的安置人口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条调取收集材料要求:

  证明材料一般由拆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调取收集核查,情况复杂或有疑问的应组织调查,必要时由所在区组织调查收集核查。被拆迁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签名或捺印确认。

  证明材料必须与客观实际相一致,证明内容意思表达明确,客观真实。

  证明材料来源正当,所需提供的有关单位、村(居)委会等相关证明材料,均需该单位或部门、村(居)委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及签名并加盖公章,收集人在证明材料上注明材料来源及收到时间,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般由提供单位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由具体经办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收集证照复印件时要核对审查原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由具体经办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需要提交的认证资料:

  《征收土地公告》或建设通告等市政府、有关指挥部、市重大办相关批准文件;

  房屋合法性材料(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原始土地、建房批准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合法的两级证明)以及摸底登记表;

  安置人口的户籍信息。

  根据不同认证情形,还需提交的资料:

  1.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以上计生服务站)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书;区级计生部门核发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等证件;

  2.县级民政部门核查的婚姻状况证明(初婚、达龄未婚等)、拆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的鳏寡证明;

  3.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建住宅的相关手续,或区级政府确认住宅合法证明;

  4.现服役部队团级以上军务部门提供的四级以下士官(含四级)证明及士官证复印件等;

  5.在校学生是指在全日制中高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研究生以上培养资格的院校、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的。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及相关学籍资料;

  6.拆迁地户籍注销原始资料;户口迁移轨迹相关资料;

  7.现服刑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服刑人员证明;

  8.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查询证明以及所在单位提供的是否在编的身份证明或人事档案复印件;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招工证明(招工表)等;

  9.房产登记部门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必要时提供产权登记原始材料复印件)、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补贴证明;

  10.拆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的常住证明;

  1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及佐证材料;

  12.能够确认相关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医学证明、亲子鉴定、含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事档案等;

  13.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的有无宅基地的证明;是否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根据需要提供安置协议);

  14.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的婚后未生育证明、符合办理独生子女条件未办理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审核盖章;

  15.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出具的因故失去子女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审核盖章;

  16.相关房屋财产分割资料,包括法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或确认的裁定书、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财产分割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书;

  17.相关调查报告;

  18.其他材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安庆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与《安庆市市区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复核确认办法》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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