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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政策解答

时间:2024-05-24 16:05:30  来源:合肥市  作者:国陈

  一、《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03号)自2019年7月1日施行,土地储备在推动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形象、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提供了有力要素保障。近年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逐步调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对土地储备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工作机制,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提高工作质效,亟需对《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后的《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办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22号令)修改,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

  三、《办法》对土地储备规划及计划管理有哪些新要求?

  《办法》中新增了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中长期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要求。《办法》明确,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为加强土地储备工作中远期谋划,《办法》明确可以组织编制中长期土地储备规划。

  四、《办法》对申请土地收购程序有哪些新要求?

  《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在申请土地收购前,应先征求属地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五、《办法》对收购储备条件有哪些新要求?

  《办法》规定,对拟纳入收购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加强规划管理,其所在的单元规划或者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纳入收购储备。

  《办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不得纳入土地储备。

  六、《办法》对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作哪些调整?

  《办法》规定,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现状土地评估备案价格、房屋评估备案价格、地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机械设备搬迁费之和上浮百分之十确定补偿费用。其中,土地评估价格需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房屋评估价格需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地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机械设备搬迁费参照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计算。

  七、《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种类有哪些?

  《办法》规定,土地收购的种类包括存量国有土地、新增国有土地、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土地、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片区开发土地、做地方式实施的项目土地及搬迁升级等其他特殊类型土地。

  八、什么是“片区开发”?

  片区开发是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统一收购、统一供应”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在确定的片区内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并按规划要求实施城市基础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九、什么是“做地”?

  做地是指,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指定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平台筹集资金,配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并按规划要求实施城市基础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形成的“净地”由政府收购储备。

  十、《办法》对闲置、低效土地储备有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辖区政府,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开展闲置、低效土地的认定、处置和收回工作。确认为闲置、低效土地且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依法收回后可纳入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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