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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2-07 20:51:34  来源: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作者:国陈

  发文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马政〔2023〕56号

  施行日期2024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马政〔2019〕33号)进行修订完善,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市辖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鼓励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补贴可凭缴费凭证一次性或逐年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确定。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

  (四)各区(开发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征收土地安置人员中,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分别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补贴对象的补贴时间等情况、市农业农村部门协助确认补贴对象身份资格及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等情况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为补贴对象建立个人账户,给予缴费补贴。个人账户从登记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各区(开发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征收土地每亩6.5万元标准筹集,今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市区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筹集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市(区、开发园区)财政解决。

  (三)各区(开发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资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转存到市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预存社会保障费用的入账凭证纳入土地报批材料。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资标准核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数额,通知市财政部门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征收土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社会保障费用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开发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预提费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落实对账机制,做到基金专款专用,保值增值,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继续按照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19〕33号)规定进行保障,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二)本通知执行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的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从2023年1月起,月基础养老保障金最低标准由目前的390元调整到590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待遇或缴费累计180个月以上,今后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万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月基础养老保障金最低标准的调整,继续按照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8〕43号)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适时拟定调整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调整高龄人员待遇倾斜政策。本通知执行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月享受养老保障金的人员,年满70至79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月基础养老金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从到龄次月起,月基础养老金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0元。

  (四)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享受“2万元至4万元”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补贴金额统一调整到5万元,差额部分一次性补齐。

  五、有关要求

  (一)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县、郑蒲港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省、市有关要求,自行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缴费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马鞍山经开区(示范园区)会同当涂县做好年陡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政策落实等工作。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开发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落实征地主体保障责任,利用3至5年时间完成承接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各项经办管理工作。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各县区、开发园区要统筹考虑新老政策衔接和新老被征地农民的待遇平衡,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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