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1-10-21
文 号:长政办〔〔2021〕〕6号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长丰县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房屋转让办理不动产权证收取土地收益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1日
长丰县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房屋转让办理不动产权证收取土地收益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丰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促进我县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简化工作流程,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43号令)、《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2021〕15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包括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改房、集资建造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安置房(征迁恢复楼)和城镇居民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含政府职能部门院落范围内)自建(购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
第三条房改房、集资建造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安置房(征迁恢复楼)和城镇居民在国有划拨土地上自建的住宅房屋转让的(安置房转让指安置户与受让方的房屋交易),由转让方按县税务部门核定房价的1%缴纳土地收益,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时仍按此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根据申请人自愿原则,对确需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补办出让的,按照《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丰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执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出让土地不动产权证。
第五条城镇国有划拨各类用地上建造的商业用房、征迁安置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类房屋在取得产权后上市转让的,仍按《通知》要求执行。
第六条对在本办法出台之前房屋所有权已发生多次转移(含已发生一次转移的)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现权利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登记的,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由现权利人签署知悉情况的说明后,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对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后,再办理房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登记时不收取土地收益,土地使用权仍按划拨方式管理。再次转让的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