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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解读

时间:2023-10-16 17:37:21  来源:长丰县  作者:国陈

  一、《细则》第五条第二款“据实结清前期临时安置过渡费”。

  解读:据实结清的前期临时安置过渡费,可以列入房票票面金额;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领取房票)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范围内。

  二、《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给予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一次性18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的计算标准。

  解读:(一)已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现变更为房票安置协议的,按照自签订原协议至变更协议时间段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计算;(二)依据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首次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的,按照临时安置过渡费规定标准计算。

  三、《细则》第十九条“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

  解读: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可以使用“房票”购房。直系亲属被认定为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征收集体土地)或房屋产权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按照《细则》第十七条第三款中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申请房票安置登记确认表》中明确;直系亲属不在认定为房屋拆迁安置对象或房屋产权人的,使用房票购房的,不享受本《细则》中规定税收减免政策。

  四、《细则》第十三条“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和第十四条“同时由合肥北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不超过房票金额10%的限度内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解读:原则上使用房票购房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因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全款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后,仍小于房票金额90%的,剩余房票金额由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北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但被征收人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给予被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5%政策奖励”。

  五、《细则》内容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购买其他非住宅商品房。

  解读:我县出台的房票安置政策相关文件,主要精神为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利,目的是让被征收人通过房票安置形式,选择购买自己满意的商品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如果被征收人确有住房保障情况下,可自主选择参与我县房票安置信用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的商铺和门面来投资创业;但在办理不动产证书过程中是否减免相关税收,依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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