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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房屋征收(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23-09-07 17:27:38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国陈

  滁政秘〔2018〕49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主体作用,落实房屋征收(迁)“市级统筹、经费包干、属地管理、各区负责”的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二、两区职责

  两区政府为房屋征收(迁)工作主体责任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迁)组织、实施工作,即地块征收(迁)动员、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公告、丈量、登记、认证(终审)、补偿、安置、房屋拆除(包括拆除环保达标)、遗留问题处置及信访维稳等具体工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公告及相关手续,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

  三、部门职责

  市国土房产、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配合两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迁)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指导两区制定、修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各项政策;负责按一定比例抽查审核两区提供的认证面积(含有效住宅面积、经营性用房面积、沿街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面积、企事业等单位面积、违建面积)和安置人口。

  (二)市规划建设委负责划定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迁)界限红线图;负责两区安置房选址、规划审批等业务工作;配合做好违法建设认定工作。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城投公司依据房屋征收(迁)补偿安置资金需求,提出保障意见,落实补偿安置资金。

  (四)市审计局依法对房屋征收(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督查两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两区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若对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较大幅度调整的,经市国土房产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资金保障。两区国有土地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包干经费基数为被征收住宅有效认证面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市场评估价格+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搬家费+提前搬家奖励),集体土地住宅补偿安置包干经费基数按符合安置人口数量结合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住宅市场评估价格结算。经营性用房、企事业单位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补助等补偿、补助费用以及违建助拆费、评估、审计造价、围挡覆盖等费用另行计算。两区据实测算所需费用,经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征收(迁)进度拨付给两区。两区包干使用,结余自留,超支不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并经考核后,按被拆房屋认证面积不超过110元/㎡给予工作经费(含区工作经费100元/㎡,市房屋征收部门代办费用10元/㎡)。

  (三)安置保障。房屋征收(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化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由两区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建设、安置。两区安置房建设的选址意见、规划方案,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四)协调保障。市政府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协助两区做好安置房规划审批、验收,违建认定,补偿安置资金保障,集体土地人口安置外调等工作;协助两区与部队、铁路等部门做好对接工作;调度市直、各县市区单位用房确权、包保等工作。

  (五)考核奖惩。由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效能办、市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局、市信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投公司、市农委等单位参加,对两区房屋征收(迁)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兑现奖惩。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各区涉及市本级房屋征收工作参照执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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