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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正式实施。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资函〔2019〕677号)文件,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目前,我市执行的是2015年市政府发布的标准。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阜阳市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开展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有利于解决补偿标准不合理等问题。符合当前阜阳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保证辖区内征地标准总体平衡,保障不同行政辖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有机衔接,从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减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起草过程
《阜阳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起草经历了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主要阶段。
(一)研究起草阶段:1、2019年11月27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阜阳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方案》,并召开8个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进行部署。2、2019年11月28日-12月14日,8个县(市、区)制定完成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3、2019年12月15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全市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平衡。4、2019年12月16日,8个县(市、区)制定完成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技术审查。
(二)征求意见阶段。1、 2020年1月13日-16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2、2020年1月14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按照各单位意见进行完善。
(三)合法性审查阶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20年1月14日将《阜阳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审议阶段。2020年1月1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阜阳市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五、主要任务
1.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参照主要农作物近三年来的收入和实际补偿费用来确定,全市平均提高9.64%。其中三区提高9%(由1100元/亩调整到1200元/亩),界首市、阜南县、颍上县、太和县、临泉县提高10%(由1000元/亩调整到1100元/亩)。
2.房屋(建筑物)补偿标准调整:参照《阜阳市工程造价信息》(2014-2019年)公布的建筑成本价格增长幅度并参考2018年上半年建筑成本价格,结合环保督察,原材料价格变化,市场调查情况综合确定各项调整结果,全市平均提高8.52%,提高幅度为0~12%。
3.其他地上附着物标准调整:参照《阜阳市工程造价信息》(2014-2019年)及市场调查、结合实际拆迁费用综合考虑,确定调整结果和新增加一些项目。
4.房屋装修补偿标准调整:根据市场调查、结合实际调整。
六、创新举措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广泛征求了意见,同时召开了农业、统计、交通、水利、农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座谈会,征求了在具体负责拆迁工作人员的意见,同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利用网络、公开栏等形式加大宣传,为实施新标准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强化指导。对贯彻落实新标准加强指导,提高各级政府和征地拆迁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八、下一步工作
确保平稳过渡。新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