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瑶)房征告(2017)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瑶海区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项目作出了《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决定》(合(瑶)房征决(2017)第(1)号)。现将该决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根据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皖发改基础 [2016]692号),确定在我区进行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规划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瑶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瑶海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3月20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具体方案。
七、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搬迁期限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将根据相关法规作出补偿决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公告的征收决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