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2024)瑶海区青龙路(白龙路-凤台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时间:2024-08-27 10:27:01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作者:国陈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瑶海区人民政府对青龙路(白龙路-凤台路)改造项目作出了《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决定》(合(瑶)房征决【2024】2号)。现将该决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根据合发改投资〔2022〕999号文件决定,对青龙路(白龙路-凤台路)改造项目实施改造。

  二、征收范围:青龙路(白龙路-凤台路)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部门: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5月10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具体方案。

  七、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搬迁期限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将根据相关法规作出补偿决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公告的征收决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四月十日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提醒: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的,实践中以区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2、征收期限之内,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或是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征收方就有可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大家就要注意了,因为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拆迁,那么就具有强制性,不可能因为一户两户被征收人不签协议就推迟进度。和房屋征收决定一样,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3、收到房屋补偿决定后,要及时审查作出机关,从而就能判断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不是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就极有可能是违法的。

分享到:
上一篇:(2024)庐阳经开区铁路沿线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下一篇:(2024)瑶海区青龙路(白龙路-凤台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