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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安徽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时间:2023-02-24 09:26:30  来源:安徽省政府  作者:本网编辑

  发文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日期:2007年09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秘〔2007〕238号

  施行日期:2007年09月25日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7]30号)要求,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安徽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一、实施部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的落实工作由申报用地项目所在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完成。

  二、操作规程

  (一)有关保障内容调查。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进行征地调查前,要通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调查被征地单位耕地面积、人口数量,被征地涉及的农户、人口数,征地前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数量。

  (二)拟定保障意见。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精神和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确定的保障条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保障意见包括保障依据、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后基本情况、保障对象和保障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保障)、保障人数、保障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

  (三)报批保障意见。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将拟定的保障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保障意见告知。经批准的保障意见作为征地告知书的一部分内容,由国土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就社会保障问题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派员参加听证会议。

  (五)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以下简称“《说明表》”)并报政府审核。市、县(区)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填写《说明表》,随征地报批材料一同报本级政府审查,签署审核意见,与报件材料同时上报。

  (六)省、市审核。需省政府审批征地的项目,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将《说明表》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随征地报批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需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项目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送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省国土资源厅。

  (七)划转保障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征收土地批复3个月内,由当地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告知被征地农民,同时将财政部门划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情况通知国土资源部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足额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三、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说明表》需提交的材料

  (一)被征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文件;

  (二)经政府同意的保障意见(包括政府审批意见);

  (三)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的征地告知书;

  (四)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的征地听证笔录或被征地单位出具的不要求听证的说明;

  (五)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报国务院审批征地的《说明表》一式8份。其中报国土资源部2份,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各1份。报省政府审批征地的《说明表》一式5份。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1份,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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