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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1-08-29 17:41:24  来源:安徽省政府  作者:陈丹丹律师

(皖政办〔2014〕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含义和内容

  (一)本意见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法定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3个方面,同时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考虑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每项行政处罚权的裁量阶次应不少3个。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后,应按规定录入安徽省行政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强化规范和监督,实现对行政处罚权的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管理。

  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划分裁量阶次和明确具体标准。

  (二)适当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三)可操作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做到具体可操作,结合行政处罚过程中已经和可能遇到的具体情况,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

  (一)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县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方面已有相关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执行,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裁量权基准范围内进行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后,应按规定报省政府备案,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修改或废止。

  合肥市、淮南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由其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报市政府和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二)市县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可以对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细化、量化,逐级报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本级政府备案。

  四、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则

  (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可以依据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不同处罚标准的,应当依法明确选择适用法律依据的具体情形。

  2.可以选择不同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选择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3.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处罚的裁量阶次或明确计算方法。

  4.可以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情形。

  5.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的,应当明确处罚和不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其中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具体情形、标准。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5)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6)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7)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8)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3)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主要配套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后,依法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照行政执法有关要求,采取制作文书、录音、拍照、摄像等多种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确保行政执法过程公开透明。

  (三)说明理由制度。建立和完善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理由进行必要说明。

  (四)法制审核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裁量等进行审查,并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五)集体讨论制度。建立和完善集体讨论制度,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六)评议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七)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部门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六、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制度落实。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工作。市县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在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布后,进行修订。合肥市、淮南市应在2015年9月底前完成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工作。

  省法制办要加强对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指导、监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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