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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瑶海区站塘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时间:2024-08-23 09:58:10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作者:国陈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瑶海区人民政府对站塘城中村改造项目(G、F地块)作出了《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决定》(合(瑶)房征决【2022】1号)。现将该决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根据合肥市瑶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文件(瑶发改统[2013]28号)决定,对站塘城中村改造项目(G、F地块)实施改造。

  二、征收范围:站塘城中村改造项目(G、F地块)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部门: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合肥市瑶海区方庙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2022年元月29日至2022年3月1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具体方案。

  七、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搬迁期限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将根据相关法规作出补偿决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公告的征收决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二年元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提醒: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的,实践中以区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2、征收期限之内,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或是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征收方就有可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大家就要注意了,因为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拆迁,那么就具有强制性,不可能因为一户两户被征收人不签协议就推迟进度。和房屋征收决定一样,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收到补偿决定后,要及时审查作出机关,从而就能判断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安置补偿决定如果不是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就极有可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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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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