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瑶海区人民政府对铜三纺四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了《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决定》(合(瑶)房征决【2021】8号)。现将该决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根据合肥市瑶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决定,对铜三纺四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改造。
二、征收范围:铜三纺四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部门: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29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具体方案。
七、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搬迁期限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将根据相关法规作出补偿决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公告的征收决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提醒: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的,实践中以区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2、征收期限之内,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或是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征收方就有可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大家就要注意了,因为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拆迁,那么就具有强制性,不可能因为一户两户被征收人不签协议就推迟进度。和房屋征收决定一样,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收到补偿决定后,要及时审查作出机关,从而就能判断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安置补偿决定如果不是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就极有可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