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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引江济淮项目工程(高新区段)涉及三岗村刘圩等十组房屋附属物征收决定公告

时间:2023-12-05 14:22:10  来源: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作者:国陈

  合高管〔2018〕15号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引江济淮项目工程(高新区段)涉及三岗村刘圩等十组房屋附属物征收决定公告

  因引江济淮项目工程(高新区段)建设的需要,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请审批引江济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的通知》(发改农经〔2016〕2632号)、《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水许可决〔2017〕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合肥段征迁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187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引江济淮项目工程(高新区段)涉及三岗村刘圩等十组房屋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如下:

  一、征收目的

  因引江济淮项目工程(高新区段)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

  引江济淮项目工程(高新区段)涉及三岗村刘圩组、和平1组、叶郢1组、叶郢2组、瓦屋组、黄栗组、柳树组、枯草组、腰沟组、红旗组等十个村民组的房屋、构筑物、地面附属物等。

  三、征收部门

  高新区农村工作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高新区长宁社区服务中心。

  五、征收搬迁期限

  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前搬迁验收完毕。

  六、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参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187号)、《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合政秘〔2015〕121号)等文件和相关政策执行。

  七、被征收人应在限期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按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做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公告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三岗村民委员会。

  九、监督举报电话:65393035、65393677。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24日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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