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建设改造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批准决定实施庐阳区龙王(龙高照)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22〕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20〕2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1号)及《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装潢、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合建拆管〔202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五)款、《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22〕4号)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庐阳区龙王(龙高照)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其附属物及构筑物。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主体
庐阳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
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
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
六、房屋签约期限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
七、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法有效面积和用途: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含直管公房租赁证或者直管公房租赁协议,下同)、房屋登记簿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记载的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应当依据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确认;不动产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二)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1986年底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
符合本方案第七条第(二)款条件的房屋,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产权属于单位的,根据土地用途,工业生产、仓储等用地或者实际用于厂房、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办公用房给予货币补偿。
八、无效房屋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每户只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房复建点:片区内就近安置。
2、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并按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可按产权证每户(共有产权按一户计)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3600元/平方米执行。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
根据前款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与政策性增购建筑面积确定的安置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型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36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安置房均为高层建筑,建设标准和水、电、气、有线、通讯等设施均达到普通商品房标准。物业费按大建设复建点相关规定收取。
3、安置方式:为体现先交房先受益的原则,以被征收人交房时间及交房顺序号作为下一步制定选房办法的参考依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搬迁费2000元/户(1000元×2次)。
5、住宅临时安置费:在18个月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13元/月/平方米;超过18个月至30个月内按19.5元/月/平方米;超过30个月按26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
6、附属物补偿费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1号)及《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装潢、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合建拆管〔2021〕1号)文件执行。
(二)货币补偿安置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政策性增购建筑面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建筑安装成本价)。其中,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0%+不超过30%公摊系数)。
2、搬迁费2000元/户(1000元×2次)。
3、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应安置建筑面积(不含增购面积)13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
4、附属物补偿费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1号)及《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装潢、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合建拆管〔2021〕1号)文件执行。
(三)合肥市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的补偿
征收合肥市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合肥市直管住宅公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规定标准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全额支付给房屋产权单位,单位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四)住宅房屋征收实行如下奖励
按被征收人有效建筑面积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在前10天交房的,按提前天数给予10元/天/平方米的奖励;在11-20天交房的,按提前天数给予8元/天/平方米的奖励;在21-30天交房的,按提前天数给予6元/天/平方米的奖励。以上奖励均从交验旧房之日起计发,计奖时间不超过30天。超过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只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房复建点:庐阳经开区范围内。
2、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3、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20〕22号)文件执行。
4、附属物补偿费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1号)及《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装潢、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合建拆管〔2021〕1号)文件执行。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22〕4号)文件执行。
(二)货币补偿安置
1、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因素计算,并对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10%的奖励。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20〕22号)文件执行。
3、附属物补偿费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1号)及《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装潢、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合建拆管〔2021〕1号)文件执行。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22〕4号)文件执行。
5、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未经批准,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原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
十一、其它事宜
(一)征收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日期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22〕4号)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及时报请庐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的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庐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实行“三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征收项目涉及的其他问题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22〕4号)执行。
十二、本方案自庐阳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征收补偿方案》解释权属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