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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多人分别起诉同一征收决定合并审理

时间:2023-05-18 16:52:16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本网编辑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277号

  案由:行政征收

  案件类型:行政再审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四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吴家国因诉被申请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秀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黔04行初120号行政判决,驳回吴家国的诉讼请求。吴家国不服提起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8)黔行终2289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西秀区政府针对吴家国作出的西府房征决〔2017〕19号《关于西秀区头铺麒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19号征收决定)违法。吴家国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0998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家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韬,西秀区政府副区长刘可立,西秀区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刚、肖仕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家国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其房屋所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原审法院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用地函〔2007〕56号《关于西秀区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56号批复)已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认定是错误的。申请人针对56号批复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6日作出黔府行复驳字〔2019〕1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复议决定认为,2019年4月25日,西秀区政府出具了《关于董天勇等38人的土地位置不在西秀区2006年第三批次批准范围内的情况》,确认该批复不涉及申请人的土地。由此可以看出,申请人的土地仍属于集体土地,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土地的性质错误。西秀区政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征收,违反了我国根本的土地制度。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西秀区政府作出的19号征收决定。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吴家国与该征收片区内的其他被征收人分别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均请求撤销西秀区政府作出的19号征收决定。因吴家国等人诉请撤销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针对同一行政行为分别提起撤销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合并审理。因此,对于被征收人分别起诉请求撤销的19号征收决定,只需要对其合法性及是否应当撤销作出一次性评价,而无须在每个案件中进行重复评价并作出多个撤销的判决结果。故本案可以采取标准诉讼的审理和裁判方式,即审理其中一个诉讼,在该诉讼作出实体判决的情况下,如其他诉讼在主要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没有差别,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其他诉讼适用该标准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

  再审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对(2020)最高法行再274、275、276、277、278、279号六案合并开庭审理,将(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案件,即王贤武诉请撤销西秀区政府作出的19号征收决定一案作为标准诉讼进行审理,对西秀区政府所作19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2020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行政判决,认定西秀区政府所作19号征收决定超越法定职权、缺乏法律依据,且西秀区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19号征收决定被撤销将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判决撤销该案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西秀区政府作出的19号征收决定。本案中,吴家国的房屋在19号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除吴家国的房屋位置与标准诉讼案件中王贤武的房屋位置不同外,其再审请求及理由与标准诉讼案件相同,主要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与标准诉讼案件没有差别,本案处理结果适用(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标准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2289号行政判决和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4行初12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判决结果。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海峰

  审判员张昊权

  审判员乐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林波

  书记员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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