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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参阅案例:房屋距离国道约3米,对安置补偿请求依法作出处理判决

时间:2023-03-28 14:57:47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本网编辑

  粤行例第4号

  叶某某诉梅州市梅县以人民政府、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 行政/房屋征收/征收不当/征收范围/补偿安置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因拟定土地征收方案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征收不当,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补偿安置等处理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1778号行政判决(2020年7月6日)

  相关法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8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县区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道G206线梅城至舍江段改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道G206线梅城至舍江段改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发布了《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征收梅县区梅南镇等集体土地141.1353公顷作为梅舍快速干线工程建设用地。同月23日,梅县区政府发布了梅县区府公〔2016〕13号《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对国道G206线梅城至舍江段改线工程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叶启明为梅县区梅南镇轩内村村民,在该村李坑塘有房屋一座,该房屋距离拟修建的梅舍快速干线约3米左右,但不在国道G206线梅城至舍江段改线工程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同年11月,梅舍快速干线开始施工,施工单位为梅州中冶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强烈震动导致涉案房屋开裂。叶启明向施工单位反映房屋受损问题后,施工单位聘请鉴定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的完损性等级为“一般损害房",须对该房屋损害部位作修缮处理。2018年1月19日,叶启明向梅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梅县区政府不对其房屋予以拆迁安置补偿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梅县区政府对其房屋予以拆迁安置补偿。梅州市政府于同年4月23日作出梅府行复〔2018〕2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叶启明的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梅县区政府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无权对叶启明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叶启明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撤销梅州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确认梅县区政府不对涉案房屋予以拆迁安置补偿的行为违法;3.判令梅县区政府对涉案房屋予以拆迁安置补偿。4.诉讼费用由梅县区政府承担。

  裁判结果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粤14行初53号行政判决:驳回叶启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叶启明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18)粤行终1778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4行初53行政判决;二、撤销梅州市政府作出的梅府行复〔2018〕2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三、确认梅县区政府对叶启明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四、梅县区政府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对叶启明的安置补偿请求依法作出处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下同)外缘起算的以下问距: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三)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落实可行,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依据上述规定,公路建设需要考虑公路两侧划定建筑控制区的因素。公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拟定包含拟征收土地的用地安排情况、征收土地范围等内容的征地方案,并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查。市或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建设用地审查时,应当对征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本案中,叶启明的房屋距离修建的国道0206线梅城至舍江段改线后的梅舍快速干线距离约3米,违反了上述规定中有关国道两侧建筑控制线的距离限定,原因在于梅县区政府在涉案公路改线工程建设用地审查时,未依法审查该项目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了叶启明房屋和涉案公路的距离不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要求,公路施工及通行对叶启明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产生了影响,梅县区政府作为涉案公路建设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叶启明提出的补偿安置请求作出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涉案公路建设及通行对叶启明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造成的影响。梅县区政府以叶启明房屋不属于征地红线内为由,对叶启明的安置补偿请求未作处理明显不当,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法应予纠正。梅州市政府作出驳回叶启明复议申请的决定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叶启明关于确认梅县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不当,予以纠正。

  (合议庭成员:林俊盛、杨雪清、窦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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