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38号: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3-02-14 16:08:1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本网编辑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成行监字第131号

  案  由: 行政处罚

  裁判日期: 2014年10月21日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 私设暗管 逃避监管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39条、第83条(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

  基本案情

  陈德龙系个体工商户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加工厂业主,自2011年3月开始加工生产钢化玻璃。2012年11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成华区环保局)在德龙加工厂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天鹅社区一组B-10号的厂房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成华区环保局经立案调查后,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成华环保罚字〔2012〕1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德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陈德龙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2014年5月21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华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德龙的诉讼请求。陈德龙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行终字第3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德龙的诉讼请求。2014年10月21日,陈德龙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该院作出(2014)成行监字第131号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陈德龙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德龙加工厂工商登记注册地虽然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但其生产加工形成环境违法事实的具体地点在成都市成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成华区环保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虽然成都市成华区环境监测站于2012年5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认为德龙加工厂排放的废水符合排放污水的相关标准,但德龙加工厂私设暗管排放的仍旧属于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德龙加工厂曾因实施“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违法行为系二次违法行为,成华区环保局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幅度内,综合考虑德龙加工厂系二次违法等事实,对德龙加工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分享到:
上一篇:指导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下一篇: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