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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对辖区内村务公开工作负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不履行该职责属行政不作为

时间:2024-03-22 17:03: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作者:国陈

  入库编号

  2024-12-3-021-006

  肖某元诉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案

  ——县级政府对辖区内村务公开工作负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不履行该职责属行政不作为

  关键词

  行政

  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处理

  村务公开

  行政监督

  村务信息公开

  确认违法

  基层自治

  基本案情

  肖某元诉称:肖某元于2021年3月15日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州区政府)申请公开某村范围内历年来被征收土地具体明细以及拨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具体明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明细。吉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吉区府办依复〔2021〕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属村务信息公开的范畴,应该向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申请信息公开。根据该答复,肖某元向某村委会申请村务信息公开,某村委会收到申请后未作出回复。肖某元于2021年5月17日向吉州区政府邮寄行政监督申请书,请求吉州区政府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监督某村委会在期限内公开肖某元所申请的村务信息,但肖某元一直未收到吉州区政府、某村委会的答复书或告知书。肖某元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吉州区政府拒不履行行政监督职责行为违法并要求其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吉州区政府辩称:第一,肖某元要求吉州区政府对某村委会实施行政监督职责,没有法律依据。第二,肖某元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村务信息,某村委会已经将相关信息长期公开在村务公开栏。第三,吉州区政府已经要求某村委会向肖某元依法公开村务信息。某村委会已经依法公布村务信息,并承诺肖某元可以随时到村委会查询有关村务信息,充分保障了肖某元的知情权。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肖某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肖某元系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某村的村民。2021年3月15日和3月17日,肖某元分别向吉州区政府和吉州区白塘街道某村委会申请公开某村范围内历年来被征收后所计提的面积明细以及拨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具体明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明细。2021年3月24日,吉州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属村务信息,上述有关项目信息的制作和保存单位为某村委会,告知可向某村委会了解有关事项。某村委会收到肖某元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作出回复。2021年4月19日,肖某元向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办事处邮寄行政监督申请书,吉州区白塘街道办事处未回复。2021年5月17日,肖某元向吉州区政府邮寄行政监督申请书,请求吉州区政府履行监督某村委会期限内公开其所申请的村务信息行政监督法定职责。由于吉州区政府未对肖某元的行政监督申请进行回复,肖某元遂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赣08行初56号行政判决:一、确认吉州区人民政府未对肖某元的行政监督申请作出处理违法;二、责令吉州区人民政府三十日内对肖某元的行政监督申请作出处理。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吉州区政府负有根据村民向其反映的有关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请,应当给予答复。本案中,肖某元向吉州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吉州区政府答复属村务公开信息,可向某村委会了解有关事项。肖某元即向某村委会申请村务信息公开,但某村委会并未进行回复。肖某元于是向吉州区政府邮寄行政监督申请书,请求吉州区政府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监督某村委会公开其所申请的村务信息,但吉州区政府并未向肖某元进行答复。吉州区政府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吉州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监督某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和某村委会已经进行了村务公开,故吉州区政府关于已监督某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和某村委会已经进行了村务公开的主张不予支持。吉州区政府主张已书面回复了肖某元的行政监督申请,因无送达回证相印证,不能证明吉州区政府已书面回复了肖某元的行政监督申请,故该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开的职责。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第36条

  一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8行初56号行政判决(2021年9月27日)

  (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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