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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征信授权事项及授权主体的审查与认定

时间:2024-03-22 16:57: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作者:国陈

  入库编号

  2024-12-3-021-004

  刘某某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履行征信监管法定职责案

  ——对个人征信授权事项及授权主体的审查与认定

  关键词

  行政

  不履行法定职责

  征信授权

  个人信用报告

  电子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诉称:其系通过“某手机卫士”APP向某公司申请贷款,在申请过程中从未见过“某某银行”字样,也没有页面提示该产品由“某某银行”与“某借条”合作放款。现银行未经原告授权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下称央行上海分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未尽复议审查义务,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央行上海分行的答复意见书及被告央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央行及其上海分行辩称:原告手动勾选“同意并签署”后点击“提交”应视为其浏览、同意并签署了包括《某某银行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在内的相关电子合同,某某银行已取得原告征信查询授权。被告央行上海分行据此答复原告某某银行并未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央行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亦无不当,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日,央行上海分行受理原告刘某某的征信投诉,原告认为某某银行于2017年7月15日未经本人允许查询其征信报告,要求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对某某银行进行行政处罚。被告央行上海分行经调查发现,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至7月15日通过与某某银行合作的“某借条”渠道申请某某银行“安心借条”产品,在此操作过程中,某某银行核验了原告的人脸识别照片、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四要素(姓名、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鉴权等材料,确认为原告本人所操作;在“手机号认证”阶段,需产品申请人手动勾选“同意并签署《征信及综合授权书》,授权查询、报送相关信息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点击《征信及综合授权书》可浏览《综合授权书》《某某银行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某某银行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和《个人信息采集及使用通用授权书》等文本;原告在上述手机号认证阶段手动勾选“同意并签署《征信及综合授权书》”并点击“提交”后完成了申请贷款的全部流程,后某某银行于2017年7月15日查询了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被告央行上海分行经核查认为,原告在申请过程中的操作应视为其同意并签署了相关电子合同,某某银行已取得原告的征信查询书面授权,据此查询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并未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遂于2018年4月8日作出《关于刘某某征信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原告不服,向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央行经审查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告央行上海分行所作答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沪0106行初52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沪74行终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系某某银行是否取得原告的书面授权来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对此,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可以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本案中,手动勾选同意《征信及综合授权书》为申请贷款的必经环节,点击《征信及综合授权书》可浏览的电子文本中,《某某银行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明确载明由申请人授权某某银行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并承担授权的相关法律后果。原告在庭审中亦确认其点击阅看《征信及综合授权书》后,自主勾选了“同意”并提交完成申请流程,就其没有看到过“某某银行”字样的主张,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告理应知晓相关内容并书面同意了某某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被告央行上海分行据此认为某某银行不存在违反《征信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而作出被诉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央行所作复议维持决定亦无不当。原告作为一名消费者,有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原告也负有一定的审慎注意义务,全面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在申请金融产品过程中,手动勾选“阅看及同意”《征信及综合授权书》一般为申请贷款的必经环节,相关授权书已明确载明由申请人授权金融机构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并自行承担授权的相关法律后果。故申请人点击阅看并自主勾选“同意”后提交完成申请流程,即视为其知晓并签署了相关授权书,相关金融机构据此取得征信查询授权,不存在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

  关联索引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8条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行初52号行政判决(2018年11月15日)

  二审: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行终2号行政判决(2019年4月22日)

  (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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