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指导案例

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已被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准予执行的,在该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效力被依法否定前,不能诉请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时间:2024-03-12 15:37:5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作者:国陈

  入库编号

  2023-12-3-019-009

  刘某思诉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已被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准予执行的,在该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效力被依法否定前,不能诉请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

  生效裁判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思在青岛市市北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8年8月18日,市北区人民政府作出《市北区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刘某思的涉案房屋在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就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房屋征收部门未与刘某思达成一致意见,市北区人民政府遂作出青北补决字〔2019〕3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因刘某思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03行审10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涉案319号《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载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送达后,刘某思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补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鲁02行初394号行政裁定:驳回刘某思的起诉。宣判后,刘某思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鲁行终15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某思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申7993号行政裁定,驳回刘某思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第1款第9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已被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准予执行,属于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则在该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效力被依法否定之前,不能诉请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刘某思诉请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刘某思的起诉及上诉,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第1款第9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已被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准予执行,属于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则在该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效力被依法否定之前,不能诉请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第1款第9项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行初394号行政裁定(2020年11月2日)

  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行终153号行政裁定(2021年3月15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7993号行政裁定(2021年11月11日)

  (行政庭)

分享到:
上一篇:(2023)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国有农场
下一篇:因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损失的认定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