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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时间:2021-08-19 11:03:00  来源:国土资源部  作者:本网编辑

 

(1993年6月22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 TD1001—93)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
  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 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             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
│  一级类型    │  二级类型   │          含义          │
├──┬───────┼──┬──────┤                     │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                     │
├──┼───────┼──┼──────┼─────────────────────┤
│ 10│商业金融业  │  │      │  指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等  │
│  │用地     │  │      │用地。                  │
│  │       │  │      │                     │
│  │       │11 │商业服务业 │  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  │
│  │       │  │      │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 │
│  │       │  │      │文印誉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  │
│  │       │  │      │等用地。                 │
│  │       │  │      │                     │
│  │       │12 │旅游业   │  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  │
│  │       │  │      │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 │
│  │       │  │      │商店等用地。               │
│  │       │  │      │                     │
│  │       │13 │金融保险业 │  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 │
│  │       │  │      │券兑换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       │  │      │                     │
│ 20│工业、仓储用地│  │      │ 指工业、仓储用地。           │
│  │       │  │      │                     │
│  │       │21 │工 业   │  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   │
│  │       │  │      │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  │
│  │       │  │      │用地。                  │
│  │       │  │      │                     │
│  │       │22 │仓 储   │  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  │
│  │       │  │      │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 │
│  │       │  │      │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
│  │       │  │      │                     │
│ 30│市政用地   │  │      │  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用地。      │
│  │       │  │      │                     │
│  │       │31 │市政公用设施│  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  │
│  │       │  │      │所、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 │
│  │       │  │      │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
│  │       │  │      │用地段等用地。              │
│  │       │  │      │                     │
│  │       │32 │绿 化   │  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 │
│  │       │  │      │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   │
│  │       │  │      │地。                   │
│  │       │  │      │                     │
│ 40│公共建设用地 │  │      │  指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
│  │       │  │      │教育、医卫等用地。            │
│  │       │  │      │                     │
│  │       │41 │文、体、娱 │  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 │
│  │       │  │      │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 │
│  │       │  │      │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           │
│  │       │  │      │                     │
│  │       │42 │机关、宣传 │  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
│  │       │  │      │群众组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 │
│  │       │  │      │报社、杂志社等用地。           │
│  │       │  │      │                     │
│  │       │43 │科研、设计 │  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    │
│  │       │  │      │(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用地。  │
│  │       │  │      │                     │
│  │       │44 │教 育   │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   │
│  │       │  │      │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 │
│  │       │  │      │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
│  │       │  │      │                     │
│  │       │45 │医 卫   │  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 │
│  │       │  │      │院(所),救护、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 │
│  │       │  │      │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
│  │       │  │      │                     │
│ 50│住宅用地   │  │      │  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
│  │       │  │      │                     │
│ 60│交通用地   │  │      │  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他交  │
│  │       │  │      │通用地。                 │
│  │       │  │      │                     │
│  │       │61 │铁 路   │  指铁路线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   │
│  │       │  │      │地。                   │
│  │       │  │      │                     │
│  │       │62 │民用机场  │  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      │                     │
│  │       │63 │港口码头  │  指专供客、货运船舶停靠的场所用地。  │
│  │       │  │      │                     │
│  │       │64 │其他交通  │  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小区内 │
│  │       │  │      │的道路等用地。              │
│  │       │  │      │                     │
│ 70│特殊用地   │  │      │  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等用地。 │
│  │       │  │      │                     │
│  │       │71 │军事设施  │  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部队机关、营   │
│  │       │  │      │房、军用工厂、仓库和其他军事设施等用   │
│  │       │  │      │地。                   │
│  │       │  │      │                     │
│  │       │72 │涉 外   │  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用地。   │
│  │       │  │      │                     │
│  │       │73 │宗 教   │ 指专门从事宗教活动的庙宇、教堂等宗教自用│
│  │       │  │      │地。                   │
│  │       │  │      │                     │
│  │       │74 │监 狱   │  指监狱用地。包括监狱、看守所、劳改场( │
│  │       │  │      │所)等用地。                │
│  │       │  │      │                     │
│ 80│水域用地   │  │      │  指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防洪堤│
│  │       │  │      │防等用地。                │
│  │       │  │      │                     │
│ 90│农用地    │  │      │  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等用地。   │
│  │       │  │      │                     │
│  │       │91 │水 田   │  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于种植水│
│  │       │  │      │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
│  │       │  │      │                     │
│  │       │92 │菜 地   │  指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
│  │       │  │      │棚等用地。                │
│  │       │  │      │                     │
│  │       │93 │旱 地   │  指水田、菜地以外的耕地。包括水浇地和一│
│  │       │  │      │般旱地。                 │
│  │       │  │      │                     │
│  │       │94 │园 地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
│  │       │  │      │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
│  │       │  │      │或每单位面积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
│  │       │  │      │括树苗圃等用地。             │
│  │       │  │      │                     │
│ 00│其他用地   │  │      │  指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 │
│  │       │  │      │                     │
└──┴───────┴──┴──────┴─────────────────────┘

3 初始地籍调查

  3.1 准备
  3.1.1 制定计划
  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 确定范围
  在1:2000~1:10000(个别地区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已有的实地地物为界,整个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3.1.3 收集资料
  a.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的地籍资料;
  b.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
  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
  e.其他有关资料。
  3.1.4 技术设计
  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a.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
  b.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c.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
  d.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
  e.选用的地籍勘丈方法;
  f.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3.1.5 表册及仪器
  准备所需表格及簿册,置备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3.1.6 人员培训
  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 权属调查
  3.2.1 调查工作图
  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 划分调查区
  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2.3 编制地籍号
  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3.2.4 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3.2.5 现场调查核实
  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和实际用途等。
  3.2.6 界址调查
  3.2.6.1 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3.2.6.2 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见附录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2.6.3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2.6.4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2.6.5 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见标录C)。
  3.2.6.6 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3.2.6.7 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D。
  3.2.6.8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2.6.7条的规定处理。
  3.2.7 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3.2.8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
  a.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
  b.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
  c.土地使用者名称;
  d.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主管部门;
  e.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
  f.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
  g.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
  h.界址调查记录;
  i.宗地草图;
  j.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k.地籍勘丈记事;
  l.地籍调查结果审核。
  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
  3.2.9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3.2.9.1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3.2.9.2 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3.2.9.3 每宗地填写一份。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3.2.9.4 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2.10 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应在现场绘制。
  3.2.10.1 宗地草图记录下述内容:
  a.本宗地号和门牌号;
  b.宗地使用者名称;
  c.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使用者名称或相邻地物;
  d.在相应位置注记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
  e.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或者其他需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f.指北线、丈量者、丈量日期。
  3.2.10.2 宗地草图的要求:
  a.应选用质量好、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图纸绘制宗地草图。草图规格为32开、16开或8开。宗地过大的可分幅绘制;
  b.宗地草图按约略比例,用2H~4H铅笔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
  c.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绘出;
  d.宗地草图上应注记界址边长。边长在200m以内的应用钢尺丈量,并注记实丈边长;如实地无法丈量,或200m以上的界址边长,可用坐标反算代替。
  e.宗地草图必须在实地绘制,不得涂改,不得复制。

  3.3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3.3.1 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
  a.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b.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3.3.2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尽量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地方坐标系或任意坐标系。
  3.3.3 城镇地籍平面控制网应尽量利用已有的等级控制网加密建立。
  3.3.4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等级依次为二、三、四等三角网、三边网及边角网,一、二级小三角网(锁),一、二级导线网及相应等级的GPS网。各等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点,根据城镇规模均可作为首级控制。
  3.3.5 各等级三角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首级网应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三角形内角一般不应小于30°;
  b.当三角网估算精度偏低时,宜适当加测对角线或增设起始边以提高网的精度;
  c.加密网可采用插网(全插网、附接网和插锁)或插点(交会插点、图形插点)的方法,一、二级小三角网可布设成线形锁、插网或插点的形式;
  d.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表3、表4的规定。

  表2             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
│  等级  │ 平均边长 │ 测角中误差 │  起始边边长  │ 最弱边边长  │
│      │  km   │  (″)   │  相对中误差  │ 相对中误差  │
├──────┼─────┼───────┼─────────┼────────┤
│  二等  │  9   │  ±1    │  1/30万    │  1/12万   │
├──────┼─────┼───────┼─────────┼────────┤
│  三等  │  5   │  ±1.8  │  1/20万(首级) │  1/8万   │
│      │     │       │  1/12万(加密) │        │
├──────┼─────┼───────┼─────────┼────────┤
│  四等  │  2   │  ±2.5  │  1/12万(首级) │  1/4.5万  │
│      │     │       │  1/8万(加密) │        │
├──────┼─────┼───────┼─────────┼────────┤
│一级小三角 │  1   │  ±5    │  1/4万    │  1/2万   │
├──────┼─────┼───────┼─────────┼────────┤
│二级小三角 │  0.5 │  ±10   │  1/2万    │  1/1万   │
└──────┴─────┴───────┴─────────┴────────┘


  表3           基线与起始边丈量的技术要求
┌──┬───┬──┬──┬──┬──┬──┬──┬──┬───┬──┬─────┐
│等级│尺别 │作业│往测│定线│尺段│读定│估读│温度│同尺各│成果│经各项改正│
│  │   │尺数│和返│最大│高差│次数│mm │读至│次或同│取位│后各次或各│
│  │   │  │测的│偏差│较差│  │  │℃ │段各尺│mm │尺全长较差│
│  │   │  │总次│mm │mm │  │  │  │的较差│  │mm    │
│  │   │  │数 │  │  │  │  │  │mm  │  │     │
├──┼───┼──┼──┼──┼──┼──┼──┼──┼───┼──┼─────┤
│二等│因瓦 │ 4 │ 4 │ 20│ 2 │ 3 │0.1│0.5│ 0.3│0.1│  __  │
│基线│基线尺│ 3 │4~6│  │  │  │  │  │   │  │ 3√S   │
│  │   │ 2 │6~8│  │  │  │  │  │   │  │     │
├──┼───┼──┼──┼──┼──┼──┼──┼──┼───┼──┼─────┤
│三等│因瓦 │ 3 │4  │ 20│ 3 │ 3 │0.1│0.5│ 0.3│0.1│  __  │
│基线│基线尺│ 2 │4—6│  │  │  │  │  │   │  │ 5√S   │
├──┼───┼──┼──┼──┼──┼──┼──┼──┼───┼──┼─────┤
│四等│因瓦 │ 2 │ 4 │ 25│  3│  3│0.1│0.5│ 0.3│0.1│  __  │
│基线│基线尺│  │  │  │  │  │  │  │   │  │ 8√S   │
├──┼───┼──┼──┼──┼──┼──┼──┼──┼───┼──┼─────┤
│  │   │  │  │  │  │  │  │  │   │  │  __  │
│一线│因瓦 │  1│ 4 │ 50│  5│  3│0.1│0.5│ 0.3│  1│10√S   │
│小三│基线尺│  │  │  │  │  │  │  │   │  │     │
│角基│   │  │  │  │  │  │  │  │   │  │     │
│线 │   │  │  │  │  │  │  │  │   │  │     │
├──┼───┼──┼──┼──┼──┼──┼──┼──┼───┼──┼─────┤
│一线│普通 │ 2 │ 4 │ 50│  5│  3│0.5│0.5│  2 │  │     │
│小三│钢尺 │  │  │  │  │  │  │  │   │  │     │
│角起│   │  │  │  │  │  │  │  │   │  │     │
│始边│   │  │  │  │  │  │  │  │   │  │     │
├──┼───┼──┼──┼──┼──┼──┼──┼──┼───┼──┼─────┤
│二级│普通 │ 2 │ 2 │ 50│ 10│ 3 │0.5│0.5│  2 │  │     │
│小三│钢尺 │ 1 │2~4│  │  │  │  │  │   │  │     │
│角起│   │  │  │  │  │  │  │  │   │  │     │
│始边│   │  │  │  │  │  │  │  │   │  │     │
└──┴───┴──┴──┴──┴──┴──┴──┴──┴───┴──┴─────┘

  注:表中S为基线长,以km为单位。

  表4           方向观测法的各项限差
┌──────────────────┬───────────────────┐
│     项目           │       经纬仪型号       │
│                  ├─────┬─────┬───────┤
│                  │ DJ1(下标)│ DJ2(下标)│ DJ6(下标)  │
├──────────────────┼─────┼─────┼───────┤
│  光学测微器两次重合读数差/(″) │  1   │  3   │       │
├──────────────────┼─────┼─────┼───────┤
│  半测回归零差/(″)       │  6   │  8   │  18    │
├──────────────────┼─────┼─────┼───────┤
│  一测回内2C互差/(″)      │  9   │  13  │       │
├──────────────────┼─────┼─────┼───────┤
│  同一方向值各测回互差/(″)   │  6   │  9   │  24    │
└──────────────────┴─────┴─────┴───────┘


  表5          钢尺量距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
┌──┬──────┬────┬─────┬─────┬───────┬──────┬─────┐
│等级│附合导线长度│平均边长│往返丈量较│测角中误差│ 测回数   │方位角闭合差│导线全长 │
│  │  km   │  m  │差相对误差│  (″)  ├───┬───┤  (″)  │相对闭合差│
│  │      │    │     │     │DJ2(下│DJ6(下│      │     │
│  │      │    │     │     │标)  │标)  │      │     │
├──┼──────┼────┼─────┼─────┼───┼───┼──────┼─────┤
│  │      │    │     │     │   │   │   __  │     │
│一级│  2.5  │ 250  │ 1/20000 │  ±5  │ 2  │ 4  │±10√n   │ 1/1000 │
├──┼──────┼────┼─────┼─────┼───┼───┼──────┼─────┤
│  │      │    │     │     │   │   │   __  │     │
│二级│  1.8  │ 180  │ 1/15000 │  ±8  │ 1  │ 3  │±16√n   │ 1/7000 │
└──┴──────┴────┴─────┴─────┴───┴───┴──────┴─────┘

  注:n为测站数。

  e.一、二级导线可沿测区外围和主要干道布设。其图形可布设成单线、单结点和多结点网等形式。导线作首级控制时,宜布设成多边形格网。一、二级导线技术规定见表5、表6。

  表6         电磁波测距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
┌──┬──────┬────┬────┬─────┬───────┬──────┬─────┐
│等级│附合导线长度│平均边长│每边测 │测角中误差│  测回数  │方位角闭合差│导线全长 │
│  │   km   │  m  │距中误差│  (″)  ├───┬───┤  (″)  │相对闭合差│
│  │      │    │  m  │     │DJ2(下│DJ6(下│      │     │
│  │      │    │    │     │标)  │标)  │      │     │
├──┼──────┼────┼────┼─────┼───┼───┼──────┼─────┤
│  │      │    │    │     │   │   │    __ │     │
│一级│  3.6  │  300 │ ±5  │  ±5  │  2 │  4 │ ±10√n  │1/14000 │
├──┼──────┼────┼────┼─────┼───┼───┼──────┼─────┤
│  │      │    │    │     │   │   │    __ │     │
│二级│  2.4  │  200 │ ±15 │  ±8  │  1 │  3 │ ±16√n  │1/10000 │
└──┴──────┴────┴────┴─────┴───┴───┴──────┴─────┘

  注:n为测站数。

  3.3.6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可采用以下方法:
  a.图根导线测量
  (a)图根导线依据等级控制点,分为两级进行加密。布设形式为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其技术规定见表7。

  表7            图根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
┌──┬────┬────┬───────┬───┬──────┬─────┬─────┐
│级别│导线长度│平均边长│  测回数   │测回差│方位角闭合差│ 导线全长│坐标闭合差│
│  │  km  │  m  ├───┬───┤ (″) │  (″)  │相对闭合差│  m   │
│  │    │    │DJ2(下│DJ6(下│   │      │     │     │
│  │    │    │标)  │标)  │   │      │     │     │
├──┼────┼────┼───┼───┼───┼──────┼─────┼─────┤
│  │    │    │   │   │   │    __  │     │     │
│一级│  1.2│  120 │  1 │  2 │  18│ ±24√n  │ 1/5000 │  0.22 │
├──┼────┼────┼───┼───┼───┼──────┼─────┼─────┤
│  │    │    │   │   │   │    __  │     │     │
│二级│  0.7│  70 │   │  1 │   │ ±40√n  │ 1/3000 │  0.22 │
└──┴────┴────┴───┴───┴───┴──────┴─────┴─────┘

  注:n为测站数。导线总长度少于500m时,相对闭合差分别降为1/3000和1/2000,但坐标闭合差不变。电磁波测距导线可按需要自行设计,但精度不得低于表7的规定。

  (b)图根导线边长应以检定过的钢尺进行丈量,或用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进行测量。在下列情况用钢尺丈量时,要进行有关项目改正:
  尺长改正数大于尺长1/1万时,加尺长改正;
  量距时平均尺温与检定时温度相差大于等于±10℃时,应进行温度改正;
  尺面倾斜大于1.5%时,应进行倾斜改正。
  (c)当导线跨越河流等障碍物无法直接尺量时,可选用辅助点间接求距。辅助边不应短于所求边长的一半,所求边与辅助边构成的三角形内角不应小于30°。辅助边长测量与测角精度要求应稍高于图根导线的精度。
  b.图根三角测量
  (a)在等级控制点较少,地形起伏较大,通视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采用图根三角锁网,前方、侧方交会进行图根的加密。
  (b)图根锁网的平均边长不宜超过85m(电磁波测距时可适当放长),传距角一般不应小于30°(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20°)。线形锁三角形个数不得超过12个。
  (c)水平角使用DJ6(下标)级仪器采用方向法观测一测回。观测方向多于3个时应归零。水平角观测各项限差不应超过表8规定。

  表8        图根三角锁(网)水平角观测的各项限差
┌─────┬────┬─────┬──────┬───────┬──────┐
│ 仪器类型 │ 测回数 │测角中误差│半测回归零差│ 方位角闭合差 │三角形闭合差│
├─────┼────┼─────┼──────┼───────┼──────┤
│     │    │     │      │     __ │      │
│DJ6(下标) │  1  │ ±20″ │  24″  │ ±40″√n  │  ±60″ │
└─────┴────┴─────┴──────┴───────┴──────┘

  注:n为测站数。

  c.图根导线和图根三角锁(网)均可采用近似平差。计算时角值取至秒,边长和坐标取至厘米。
  3.4 地籍勘丈
  3.4.1 地籍勘丈是地籍调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目的是勘丈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点、线、位置、形状、数量等基本情况。地籍勘丈一般应在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基础上进行。
  地籍勘丈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3.4.2 地籍勘丈内容:
  a.土地权属址点及其他地籍要素平面位置的勘丈;
  b.基本地籍图绘制;
  c.面积量算。
  3.4.3 地籍勘丈的基本精度要求:
  a.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见表9。

  表9          界址点精度指标及适用范围
┌──┬────────────────┬──────┬──────┬────────┐
│类别│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cm│界址点间距 │ 界址点与邻│  适用范围  │
│  ├─────┬──────────┤允许误差/cm│近地物点关系│        │
│  │ 中误差 │   允许误差   │      │距离允许误差│        │
│  │     │          │      │  cm   │        │
├──┼─────┼──────────┼──────┼──────┼────────┤
│一 │  ±5  │  ±10      │  ±10  │  ±10  │  城镇街坊外围│
│  │     │          │      │      │界址点及街坊内明│
│  │     │          │      │      │显的界址点   │
├──┼─────┼──────────┼──────┼──────┼────────┤
│二 │  ±7.5 │  ±15      │  ±15  │  ±15  │  城镇街坊内部│
│  │     │          │      │      │隐蔽的界址点及村│
│  │     │          │      │      │庄内部界址点  │
└──┴─────┴──────────┴──────┴──────┴────────┘

  注:界址点地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系指用解析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系指各种方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

  b.地籍铅笔原图的基本精度:
  (a)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的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依勘丈数据装绘的上述距离的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
  (b)宗地内部与界址边不相邻的地物点,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勘丈,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5mm;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4mm。
  3.4.4 基本地籍图应选用厚度为0.07mm、经过热定型处理变形率小于0.2‰的聚酯薄膜。图幅规格为40cm×50cm的矩形图幅或50cm×50cm的正方形图幅。
  3.4.5 基本地籍图分幅编号按图廊西南角坐标(整10m)数编码,X坐标在前, Y坐标在后,中间短线连接,当勘丈区已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时,基本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方法亦可沿用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
  3.4.6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地籍图上的等级控制点和图根点应注记高程,并适当测设高程注记点。对于大片没有建筑物的空旷地带,可适当绘制等高线。
  3.4.7 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的地籍图每幅图内至少应有埋石点数分别为3个、6个、9个。
  3.4.8 地籍勘丈方法:
  a.解析法:
  野外勘丈全部界址点,根据实测数据解算出界址点的点位坐标。一般采用解析交会法、极坐标法等方法施测。角度用不低于DJ6(下标)级经纬仪施测,距离用钢尺丈量或用电磁波测距仪施测。
  以全部界址点的解析坐标和解析边长为基础,勘丈其他地籍要素的几何图形,并依据宗地草图的有关数据检核后成地籍图。
  b.部分解析法:
  采用解析法勘丈街坊外围界址点和街坊内部分明显界址点的坐标,再用图解法勘丈街坊内部的宗地界址点及其他地籍要素的平面位置,以街坊外廓控制内部宗地。
  以解析法勘丈的界址点为基础展绘出街坊,再依据图解法测定的宗地位置、形状,经宗地草图的丈量数据校核后装绘街坊内部,成地籍图。
  c.图解法:
  (a)利用图解法(包括图解交会法、截距法等)直接勘丈界址点和其他地籍要素平面位置,并根据宗地草图的丈量数据检核后,成地籍图;
  (b)利用反映现状的大比例尺地形图,经过纠正图纸变形误差后,实地补充勘丈界址点和其他地籍要素到图上,依据宗地草图丈量数据检核后,成地籍图。这种方法仅在暂不具备经济技术条件的个别地区可以采用,但精度必须满足要求。
  3.4.9 基本地籍图绘制
  3.4.9.1 铅笔原图绘制精度:
  a.内图廓长度误差不得大于0.2mm,内图廓对角线误差不得大于0.3mm;
  b.图廓点、控制点和坐标网的展点误差不得超过0.1mm。其他解析坐标点的展点误差不得超过0.2mm。
  3.4.9.2 着墨二底图绘制精度:
  a.有解析坐标的界址点及地物点可依据其坐标在图上展绘,也可以进行透绘;
  b.展点精度与铅笔原图相同;
  c.透绘要素不得偏离底线。
  3.4.9.3 基本地籍图的主要内容:
  a.铅笔原图内容:
  各级行政界线,地籍平面控制点,地籍编号,宗地界址点及界址线,街道名称、门牌号,在宗地内能注记下的单位名称,河流、湖泊及其名称,必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地类号,宗地面积。
  b.着墨二底图内容:
  除不注宗地面积外,其他与铅笔原图相同。
  3.4.10 宗地图
  3.4.10.1 宗地图是土地证书和宗地档案的附图,一般用32开、16开、8开纸,从基本地籍图上蒙绘或复制,宗地过大或过小时可调整比例尺绘制。
  3.4.10.2 宗地图的内容包括:本宗地号、地类号、宗地面积、界址点及界址点号、界址边长;邻宗地号及邻宗地界址示意线等。
  地籍图图式,基本地籍图、宗地图样图见附录F。
  3.4.11 面积量算
  3.4.11.1 面积量算根据地籍勘丈三种方法可采用
  a.解析法:
            1 n
  采用下列公式计算P=---∑X (Y  -Y  )
            2 1 i i+1  i-1
      1 n
  或P=---∑ Y (X  -X  )
      2 1 i i-1  i+1
  式中:P—宗地面积,平方米;
  X,Y—宗地第i个界址点坐标,m;
   i i
  n—宗地界址点个数。
  解析法计算面积必须独立两次计算进行检核。
  b.部分解析法:
  采用解析法求出每个街坊面积,用街坊面积数控制本街坊内各宗地面积之和。各宗地面积之和与街坊面积误差小于1/200时,将误差按面积比例分配到各宗地,得出平差后的各宗地面积。但边长丈量数据可以不改。完全用实测数据计算规则图形的宗地面积可以不参加平差。
  c.图解法:
  要求在聚酯薄膜原图上量算街坊面积(当采用其他材料的图纸时,必须考虑图纸变形的影响并给予改正),图面量算宜采用二级控制,即:
  (a)以图幅理论面积为首级控制,图幅内各街坊及其他区块面积之和与图幅理论面积之差小于±0.0025P(P为图幅理论面积)时,将闭合差按比例配赋给各街坊及其他区块,得出平差后的各街坊及各区块的面积;
  (b)用平差后的各街坊面积去控制街坊内丈量的各宗地面积,其相对误差不得大于1/100,在允许范围内将闭合差按比例分配给各宗地,得出平差后的宗地面积。但边长丈量数据可以不改。完全采用丈量数据计算宗地的面积可以不参加平差。
  3.4.11.2 在地籍铅笔原图上量算面积时,两次量算的较差应满足下式:
          __
  △P≤0.0003M√P
  式中:P—量算面积,平方米;
  M—地籍铅笔原图比例尺分母;
  凡地块面积在图上小于5平方厘米时,不宜采用求积仪量算。
  3.4.11.3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量算面积,均应独立进行两次量算。图上量算时,两次量算的较差在限差内的取中数。
  3.4.11.4 面积量算单位为平方米,计算取值到小数后一位。
  3.4.11.5 共用宗内,各自使用的土地有明显范围的,先划分各自使用界线,并计算其面积,剩余部分按建筑面积分摊。

  3.5 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a.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b.地籍调查表;
  c.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的原始记录、控制点网图、平差计算资料及成果表;
  d.地籍勘丈原始记录;
  e.解析界址点成果表;
  f.地籍铅笔原图(计算机辅助成图除外)和着墨二底图、宗地图(土地证附图);
  g.地籍图分幅接合表;
  h.面积量算表及原始记录:
  i.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见附录C);
  j.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见附录H);
  k.检查验收报告;
  l.技术报告。
 

4 变更地籍调查

  4.1 调查准备
  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地籍档案;
  c.本宗地附近的地籍平面控制点资料;
  d.本宗地所在的基本地籍图;
  e.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1);
  f.变更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

  4.2 调查内容
  无论何种内容变更,都应根据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到实地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

  4.3 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有界址变更情况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分割界址点或自然变更的变更界址点上设立界址标记。

  4.4 实地调查
  4.4.1 实地调查勘丈时,应首先核对申请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申请原因、项目与申请书是否相符。
  4.4.2 界址变更必须由变更宗地申请者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场共同认定,并在变更地籍调查表上签名或盖章。相邻宗地使用者届时不到场,申请者或相,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名或不盖章时,分别按 3.2.6.7和3.2.6.8条款处理。

  4.5 宗地分割或合并编号
  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的支号顺序编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如 18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分割后的编号分别为18—1,18—2,18—3;如18—2号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18—4,18—5;如18—4号宗地与10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0—1,如18—5号宗地与25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8—6。

  4.6 变更地籍勘丈方法
  变更地籍勘丈(以下简称变更勘丈)的方法一般应采用解析法。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本规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变更勘丈精度不应低于原精度。
  无论采用何种变更勘丈方法,均应以地籍平面控制点或界址点为依据,首先检测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界址点间距,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变更勘丈。

  4.7 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应在变更勘丈过程中重新绘制,不得在原有宗地草图上划改或重复使用。

  4.8 解析法分割宗地的要求
  4.8.1 分割点在原界址线上时,可依申请者埋设的界标勘丈该分割点距两界址点距离后,计算分割点坐标;或用申请者给定的条件计算坐标后,于实地放样埋设界桩。
  4.8.2 分割点在宗地内部时,依申请者埋设的分割界桩勘丈分割点的坐标。

  4.9 图解法分割宗地的要求
  4.9.1 分割点在原界址线上的,经勘丈其分段长度之和应与原界址线长度相符,并按分段长度展绘分割点于图上。
  4.9.2 分割点在宗地内部的应按申请者所指点位,根据图上相关地物距离和实地相关地物距离的关系确定实地分割点位后,精确勘丈界址边长及几何关系长度。

  4.10 面积量算
  一宗地分割成数宗土地,其分割后数宗土地面积之和应与原宗地面积相符,如存在不符值时,其误差在限差范围内,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

  4.11 地籍图、表修正
  地籍调查结束后,应对有关地籍图、表进行修正。

  4.12 基本地籍图的更新
  当在一幅图内或一个街坊内宗地变更面积超过1/2时,应对该图幅或街坊进行基本地籍图的更新勘丈。

附录A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注:
  ①该代表人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附录B          指界委托书



    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别:  年龄:  职务:  )全权代表本人出席  区街号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

                       委托人(盖章)
                       单  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委托日期:  年月 日

  附注:
  受委托人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附录C             界标

C1 界标种类和适用范围


┌───────────┬─────────────────────────┐
│    种类     │         适用范围             │
├───────────┼─────────────────────────┤
│ 混凝土界址标桩   │  在较为空旷地区的界址点和占地面积较大的机关、团│
│ 石灰界址标桩    │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界址点应埋设或现场浇筑混凝土界│
│           │址标桩,泥土地面也可埋设石灰界址标桩。      │
├───────────┼─────────────────────────┤
│ 带铝帽的钢钉界址标桩│  在坚硬的路面或地面上的界址点应钻孔浇筑或钉设带│
│           │铝帽的钢钉界址标桩。               │
├───────────┼─────────────────────────┤
│ 带塑料套的钢棍界址 │  在坚固的房墙(角)或围墙(角)等永久性建筑物处的界│
│ 标桩喷漆界址标志  │址点应钻孔浇筑带塑料套的钢棍界址标桩,也可设置喷漆│
│           │界址标志。                    │
└───────────┴─────────────────────────┘
 

C2 界标式样(标桩规格单位mm)



  C2.1 混凝土界址标桩(在地面上埋设)(略)
  C2.2 石灰界址标桩(在地面上埋设)(略)
  C2.3 带铝帽的钢钉界址标桩(在坚硬地面上钉设)(略)
  C2.4 带塑料套的钢棍界址标桩[在房、墙、(角)浇筑](略)
  C2.5 喷漆界址标志(在墙上喷涂)(略)

附录D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现寄去地籍调查表一份(复印件),内有定界结果,如有异议,必须在通知收到后十五日内提出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按地籍调查表上定界结果为准。

                  __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
                      一九 年 月 日

附录E        地籍调查表 



            地籍调查表           编号:
  
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____号
                          年 月 日
  初始、变更
┌─────┬────────┬───────────────────────────┐
│ 土 地 │  名称    │                           │
│ 使用者 ├────────┤                           │
│     │  性质    │                           │
├─────┴────────┼───────────────────────────┤
│   上级主管部门     │                           │
├──────────────┼───────────────────────────┤
│    土地坐落      │                           │
├──────────────┴───┬───────────────────────┤
│     法人代表或户主      │        代理人             │
├───┬────────────┬─┴────┬────┬──────┬──────┤
│ 姓名│   身份证      │ 电话号码  │ 姓 名│ 身份证  │ 电话号码 │
│   │   号 码      │      │    │ 号 码  │      │
├───┼────────────┼──────┼────┼──────┼──────┤
│   │            │      │    │      │      │
├───┴──────────┬─┴──────┴────┴──────┴──────┤
│   土地权属性质      │                           │
├──────────────┴─────┬─────────────────────┤
│          预编地籍号      │        地籍号           │
├────────────────────┼─────────────────────┤
│                    │                     │
├──────────────┬─────┴─────────────────────┤
│  所在图幅号       │                           │
├──────────────┼───────────────────────────┤
│  宗地四至        │                           │
├──────────────┼─────────────┬─────────────┤
│  批准用途        │  实际用途       │  使用期限       │
├──────────────┼─────────────┼─────────────┤
│              │             │             │
├──────────────┼─────────────┴─────────────┤
│    共用         │                           │
│  使用权情况       │                           │
├──────────────┼───────────────────────────┤
│   说 明        │                           │
├──────────────┴───────────────────────────┤
│              界址标示                        │
├──┬─────────────┬───┬───────────┬───────┬─┤
│界址│   界标种类      │ 界址 │   界址线类别   │界址线位置  │备│
│点号├─┬──┬──┬─┬─┬─┤ 间距 ├─┬─┬─┬─┬─┬─┼───┬─┬─┤注│
│  │钢│水泥│石灰│喷│ │ │ m  │围│墙│ │ │ │ │内  │中│外│ │
│  │钉│桩 │桩 │涂│ │ │   │墙│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界址线         │    邻宗地      │   本宗地    │ 日期 │
├───────┬──────┼───┬─────┬──┼─────┬────┤   │
│ 起点号   │ 终点号  │地籍号│指界人姓名│签章│指界人姓名│ 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界址调查员姓名         │                       │
├──────────────────┴───────────────────────┤
│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
│                                          │
│                                          │
│  调查员签名                         日期        │
├──────────────────────────────────────────┤
│地籍勘丈记事:                                   │
│                                          │
│                                          │
│  勘丈员签名                         日期        │
├──────────────────────────────────────────┤
│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
│                                          │
│                                          │
│  审核人签章                         审核日期       │
└──────────────────────────────────────────┘


                填表说明

  1.说明:
  变更地籍调查时,将原使用人、土地坐落、地籍号及变更之主要原因在此栏内注明。
  2.宗地草图:
  对较大的宗地本表幅面不够时,可加附页绘制附在宗地草图栏内。
  3.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记录在权属调查中遇到的政策、技术上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如存在遗留问题,将问题记录下来,并尽可能提出解决意见等;记录土地登记申请书中有关栏目的填写与调查核实的情况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根据调查情况作更正说明。
  4.地籍勘丈记事:
  记录勘丈采用的技术方法和使用的仪器;勘丈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遗留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等。
  5.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对地籍调查结果是否合格进行评定。
  6.表内其他栏目可参照土地登记申请书中的填写说明填写。

附录F          图式、图例



  F1符号规格(略)      F2图廓整饰(略)
  F4宗地图(略)       F3样图示例(略)

附录G        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



   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街道
┌───────┬───────────────┬────┬───┬────┐
│地   项   │      地类名称      │地类代号│ 面积 │ 备注 │
│ 籍    目 │   (有二级类的列二级类)  │    │平方米│    │
├───────┼───────────────┼────┼───┼────┤
│  2-(2)-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    │               │    │   │    │
├───────┼───────────────┼────┼───┼────┤
│  2-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注①一宗地内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属单位(或个人),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各自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②一宗地内有两种以上用途,在表内填写地类名称,地类代号时,按主要用途填写。

附录H          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填表单位:                面积单位:㎡ ,h㎡ ,k㎡
┌──┬──┬────────────┬──────┬───────┬───────────────┬─┐
│行政│城镇│   商业金融业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 市政用地  │    公共建设用地      │住│
│单位│土地├─┬───┬──┬───┼─┬─┬──┼─┬───┬─┼─┬───┬──┬──┬─┬─┤宅│
│  │总面│小│商业服│旅游│金融保│小│工│仓 │小│市政公│绿│小│文、体│机关│科研│教│医│用│
│  │积 │计│务业 │业 │险业 │计│业│储 │计│用设施│化│计│、娱 │宣传│设计│育│卫│地│
│  │  ├─┼───┼──┼───┼─┼─┼──┼─┼───┼─┼─┼───┼──┼──┼─┼─┼─┤
│  │  │10│ 11 │ 12 │ 13 │20│21│22 │30│ 31 │32│40│ 41 │ 42 │ 43 │44│44│5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①表头单位名称是表内单位名称的高一级单位。
    例如:表头是市,表内为区;表头是区,表内是街道;表头是街道,表内为土地使用者名称。
    ②面积单位可根据面积大小选用同一单位,将不用的单位划去。
 
┌───┬────────────┬──────────┬─┬─────────┬─┐
│   │  交通用地      │  特殊用地    │水│   农用地   │其│
│   ├─┬─┬──┬──┬──┼─┬──┬─┬─┬─┤域├─┬─┬─┬─┬─┤他│
│ 行政│小│铁│民用│港口│其他│小│军事│涉│宗│监│用│小│水│菜│旱│园│用│
│ 单位│计│路│机场│码头│交通│计│设施│外│教│狱│地│计│田│地│地│地│地│
│   ├─┼─┼──┼──┼──┼─┼──┼─┼─┼─┼─┼─┼─┼─┼─┼─┼─┤
│   │60│61│ 62 │ 63 │ 64 │70│ 71 │72│73│74│80│90│91│92│93│94│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录I          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
  根据你(或单位)提交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特定于 月 日 时到现场进行变更地籍调查,请你(单位或户主)届时派代表到现场共同确认变更界址。如属申请分割界址或自然变更界址的,请预先在变更的界址点处设立界址标志。

                        土地管理机关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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