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12 17:04
信息来源: 肥西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单位:
《肥西县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肥西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肥西县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肥西县安置房建设管理,明确相关单位职责,保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县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全县棚户区改造、土地整治、征迁安置点等各类安置房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园区))。本办法所称项目代建单位,是指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服务,提高效率,确保缩短时限。
乡镇(园区)是项目征地、房屋征迁、安置点建设、移交安置及后续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建立推进安置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每两周进行一次调度。县大建办作为日常协调机构,每周进行一次调度。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设计划(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大建设计划和征迁计划编报安置房建设计划;
(二)提出解决安置房建设资金的渠道和办法;
(三)根据安置需求,明确安置房建设规模。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大建设计划时,应提前做好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项目建议书编制咨询单位招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确定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后,项目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并报县发改委申请立项。(牵头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八条 县发改委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批复。(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第九条 项目用地初步范围界限图确定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预审意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条 通过项目选址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设计招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30个工作日(含公示期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根据《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自行组织勘界,并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土委会申请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卷报批征收土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12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方案设计文本编制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单位应在12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方案设计的业务会、专家评审会,并列入县规委会议题。在项目通过规委会后5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总平方案审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环评文本编制并向县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审查。县生态环境分局受理后,经评估、修改和公示,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完成环评审批备案。(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第十五条 项目总平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含勘察)组织完成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编制并报县发改委审批。县发改委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核发批复意见。(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报审。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批复。(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用地许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八条 用地单位取得发改委立项文件、环评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前置许可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供地,供地方案经县土委会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卷报县政府审批,发放供地批复,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确权发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用地不动产登记证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十条 多层安置房前期手续办理时限为10个月,小高层安置房前期手续办理时限为11个月,高层安置房前期手续办理时限为12个月。
(一)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全力做好安置点项目前期手续审批工作,按照提高效率、并联审批、总体控制的原则,明确安置房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的责任领导和经办人员,做到责任到人,限时办结。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县直相关审批单位,在办理项目建设程序过程中均要建立台账并签字确认。
(三)项目程序审批单位,要做到一次性告知流程(资料),一次性告知修改完善意见。对照本办法时限逾期未办结的单位,均要向县委办督查室、县政府办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对工作迟缓、推诿扯皮、延误审批等问题进行跟踪问责并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在约定工期内竣工交房,保证按时分配入住。
第二十二条 乡镇(园区)安置房建设任务具体如下:
(一)乡镇安置房项目,多层或小高层由乡镇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任务;高层由乡镇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净地(含临时用地)交付,在与代建单位签订协议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竣工后交由属地乡镇分配、使用和管理。
(二)园区安置房项目,由园区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报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项目监理和施工招标。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后,在4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期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招标。(牵头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项目前期报建流程规定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20个工作日内完成约谈考察、签订合同、提交保证金(保函)和缴纳规费等手续办理。(牵头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若需开设道口,应在合同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相关管理部门完成道口开设申请批复。(牵头单位:县城管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和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三)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在道口批复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道口开设、出入口硬化及冲洗设备和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完成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办理。(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四)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及时完善前期报建手续并及时向县住建局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住建局受理后,作为即办件立即发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周期、验收等应依据以下规定:
(一)多层、小高层、高层安置房项目主体及附属配套施工应按不大于定额工期的90%签订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的施工工期应控制在此范围内。多层安置房项目,主体及附属配套施工责任周期540天;小高层安置房项目,主体及附属配套施工责任周期720天;高层安置房项目,主体及附属配套施工责任周期960天。(牵头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项目代建单位)
(二)安置房在附属配套施工前,供电、供水、绿化单位要做好进场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具备施工条件要随时进场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做好协调工作,供电、供水、绿化施工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80天、150天、120天。(牵头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 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县林业和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规划调整、工程量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项目代建单位)
(五)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按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分别向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报送组卷资料,申报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竣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资料齐全后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联合验收。环保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自行负责,验收合格后,及时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第四章 移交及分配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代建单位为安置房的移交单位(以下统称移交单位)。乡镇(园区)为安置房的接收单位(以下统称接收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安置房项目移交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安置房项目由项目代建单位实施的,建筑主体及附属配套工程的分项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接收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参与。针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影响使用功能或资料不完整等问题,项目代建单位必须在15个工作日完成整改,项目接收单位必须全程参与整改。
第二十八条 为进一步缩短移交周期,代建单位应在消防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与接收单位进行房源移交,同步开展移交前的工作,启动安置房分配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移交内容包含:
(一)工程资料移交。由移交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原件移交县城建档案馆,要求真实、准确、符合规范,电子档案一式5份,接收单位、施工、监理、移交单位、县城建档案馆各1份。
(二)工程实物移交。包括所有工程实物及各类配套设施、设备等,其中绿化部分在养护期满后移交。
第三十条 安置房项目移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清单、变更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经综合检查合格,达到使用功能要求。
(二)工程消防、电梯、环保、人防等专项验收合格。
(三)各施工相关单位撤离施工场地,工程实施范围清扫干净,各种临设拆除完毕,多余渣土清运结束,临时用地恢复,做到场清地平,水电通畅,设备运转正常。
第三十一条 安置点项目的主体建筑及商业、农超、地下车库、道路监控等附属设施由乡镇(园区)接管。幼儿园、小学、中学等配套教育设施由县教体局接管。其中供电系统由移交单位报装的,局管配电房及其设备自然移交县供电公司接管;自管用电及其设备移交给接收单位管理。供水项目,由县自来水公司组织实施的项目(含二次供水泵房、供水设备、各类水表及供水使用的电表等),竣工后由县自来水公司自动接收。弱电、燃气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移交后的物业管理应依据以下规定:
(一)接收单位应提前确定物业管理单位。在安置房项目房建主体工程结束后,道排、安装工程等实施过程中,物业管理单位要确定专人进驻,参与主体验收和设备调试等。
(二)接收单位要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及时办理供电、供水、燃气等过户手续,督促商业用房办理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
(三)接收单位要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监督使用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二次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立面效果。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项目移交流程如下:
(一)工程综合检查合格且具备使用条件的,提供完整的《工程实物移交清单》,由移交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移交申请,县政府批准后,接收单位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查验和接收。
(二)接收单位在查验过程中不得以项目实际内容超出招标范围为由拒绝接收。
(三)移接交双方对工程质量、建设范围有争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双方按界定结果执行。
(四)移接交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盖章。移交书一式三份,移、接交单位和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各一份。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接收单位正式接管并承担成品保护责任。全面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质保期内由移交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维保。
第三十四条 乡镇(园区)自建的安置房项目,经综合检查合格,达到使用功能要求,即可开展安置房分配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在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报审,审计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及时备案。安置房竣工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适时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相关控制
第三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周期分为前期手续办理、招标报建及开工建设三个阶段,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规模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属地乡镇(园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拆迁的安置需求确定,具体规模由县住建局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分配结束后,应及时结算并将安置信息录入县安置信息平台系统。
第三十九条 安置户结算找补差价部分归县财政所有,剩余的安置房由县国资办统一管理,交由县城乡公司经营管理。
第六章 奖惩与考核
第四十条 奖惩对象为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代建单位,奖惩范围为在建和拟建安置点。本着“有奖有惩、奖惩结合”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周期作为奖惩依据。
第四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周期计算方式依据以下规定:
(一)安置房的建设周期是指从项目立项之日起至交付使用之日止,时限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进行计算。
(二)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实施的项目,建设周期按照前期手续办理阶段、施工招标报建阶段、开工建设阶段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进行计算。前期手续办理阶段从项目立项开始至具备施工招标条件的图纸及证件完成进行计算,开工建设阶段从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后顺延10天或县政府批准的质量、安全介入监管时间开始至交付使用进行计算。
第四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奖惩标准如下: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独立完成的项目,对在规定的建设周期内提前完成建设任务并初验合格具备分房条件实行奖励。提前一个月内完成的项目,依据县征收办核验的初验合格次月月过渡费额度的20%给予奖励;提前二个月内完成的项目,依据县征收办核验的初验合格次月月过渡费额度的40%给予奖励。以此类推,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县征收办核验的初验合格次月月过渡费额度的100%。
(二)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实施的项目,建设周期按照项目前期办理阶段、施工招标报建阶段、开工建设阶段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进行计算。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规定的建设周期内提前完成任务,依照双方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所占时间比例实行奖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前一个月内完成的项目,依据县征收办核验的初验合格次月月过渡费额度的5%给予奖励;提前二个月内完成的项目,依据县征收办核验的初验合格次月月过渡费额度的10%给予奖励。以此类推,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县征收办核验的初验合格次月月过渡费额度的25%。项目代建单位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提前完成建设任务并初验合格具备分房条件,依据县征收办核验的初验合格次月月过渡费额度的15%给予奖励;提前二个月内完成的项目,依据县征收办核验的初验合格次月月过渡费额度的30%给予奖励。以此类推,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县征收办核验的初验合格次月月过渡费额度的75%。
(三)对安置房建设周期内提前完成任务获取奖励的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可对参与项目建设管理人员适当奖励。
(四)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的建设周期完成任务,逾期的安置过渡费六个月以内的由县财政和项目建设单位各承担一半,超过六个月的一律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五)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建设责任周期均纳入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考核由县大建办牵头,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相关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对项目进行奖惩认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安全、质量较大事故,因环保问题受到市级及以上单位通报批评,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发改委、县住建局、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监理及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标后监管。(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
第四十五条 安置房项目投入使用后,需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适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四十六条 建立县领导包联机制,加强对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调度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七条 在安置房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全过程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县政府关于安置房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与本文件不相符,以本文件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大建办会同县住建局等相关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