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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陈丹丹律师代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终审胜诉:判决侵权方返还侵占土地

时间:2025-07-11 14:54:41  来源:  作者:国陈

  陈丹丹律师代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终审胜诉:判决侵权方返还侵占土地

  在广袤的农村土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基,而当这份权益受到侵犯时,专业的法律便成为守护正义的关键力量。陈丹丹律师近期办理了一起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我们的当事人卞某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取得了胜诉。今天,陈丹丹律师想与大家分享一下这场胜诉案例,为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的朋友提供宝贵的诉讼经验。

  案件背景:错综复杂的家庭关系与土地纷争

  本案的纠纷起源可以追溯到1995年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期。当时,肥西县某村民组进行了土地承包分配。卞某父亲户作为一户参与了土地承包,户内成员包括卞某父亲、卞某母亲、卞某弟弟等六人。根据当时的土地承包政策,卞某父亲户依法承包了六个人的土地份额,其中三个人的土地登记在卞某父亲户名下,另外两个人的土地登记在其他村民户下,但实际仍由卞某父亲户耕种。

  与此同时,卞某2(卞某哥哥)作为独立的一户,也参与了土地承包。卞某2户承包的土地与卞某父亲户的土地相互独立,且卞某2并未参与卞某父亲户的土地承包。

  卞某父母亲去世后,卞某作为户内成员,依法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成为该户的代表人。然而,卞某1却在父母去世后,以“继承”为由,擅自占用原卞某父亲户的部分承包土地,并声称这些土地应由其继续承包经营。

  卞某多次与卞某1协商,要求其返还侵占的土地,但卞某1始终拒绝。无奈之下,卞某来到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向陈丹丹律师寻求帮助,将卞某1户诉至肥西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对原卞某父亲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要求卞某1户返还侵占的土地。

  案件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肥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户内部分成员去世后,承包关系不变,土地仍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卞某作为卞某父亲户的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卞某户享有原卞某父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卞某1户返还侵占的土地。

  卞某1户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卞某1户主张,卞某并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承包该土地,因此案涉土地应由卞某1户继续承包。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而是由户内成员共同享有。卞某作为原承包户的成员,在卞某父母亲去世后,依法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卞某1户并非原承包户的成员,无权侵占该土地。

  胜诉判决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卞某1户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卞某户享有原卞某父亲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卞某1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侵占的土地。

  结语

  本案的终审判决,不仅是对卞某户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护的生动诠释。它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的权益,不因家庭成员去世而发生继承,而是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享有。这一判决为类似土地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也为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土地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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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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