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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5-12-11 09:10:0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国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21日

  施行日期: 2010年12月21日

  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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