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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城区护城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舒城县征管局)

时间:2025-11-19 17:18:53  来源:陈丹丹律师  作者:国陈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城区护城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拟定了《舒城县城区护城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相关部门论证,现予以公布,征询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31天,即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29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一)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联系电话0564-8670522;传真:0564-8621530;电子邮箱:sczgj8621530@163.com。

  (二)城关镇重点办:0564-8621062。

  特此公告。

  附件:舒城县城区护城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5月30日

  附件

  舒城县城区护城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县城区护城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舒城县城区护城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

  一、征收范围

  县城区护城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河道规划蓝线范围内,具体由相关部门现场确认。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舒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舒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四、征收签约期限

  2018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

  五、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

  (二)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商业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购房券安置,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进行评估,双方结算差价。安置房源:被征收范围周边就近安置。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将被征收房屋合法认定的建筑面积提高15%,提高面积不足15㎡的,以15㎡计算,价格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的评估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相应房屋优惠结构差、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合法认定的商业房屋面积,价格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的评估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相应房屋结构差价(框架不找补,砖混找补200元/㎡,砖木找补400元/㎡、其他找补600元/㎡),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四)被征收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结合年限、区位、经营状况给予适当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舒城县2018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征管〔2018〕22号)执行。

  七、过渡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过渡期为12个月,商业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为6个月。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按照补偿协议约定,若逾期或提前交房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

  (三)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四)过渡期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标准按照《舒城县2018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征管〔2018〕22号)执行。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购房券安置的给予2次搬迁费补助。

  八、奖励

  (一)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对于经合法性确认的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可采取找补优惠结构差的形式结算;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2%,不足12%的据实结算,超出12%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公摊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且不足部分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房型面积的,不足部分的补偿价格按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结算。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以下方式结算:

  1.被征收人住宅房按接近建筑面积选房的(被动增大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结算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10㎡以上至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20㎡以外的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市场价结算。

  2.如因改善住宅居住环境需求,主动增大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选房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与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的,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市场价结算。

  3.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市场价由选择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优惠价为:(安置房成本价+评估市场价)/2。

  (二)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全部补偿款15%的奖励。

  (三)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商业房屋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付给提前签约(搬迁)奖: 住宅房屋最高提前签约(搬迁)奖120元/㎡;商业用房最高提前签约(搬迁)奖240元/㎡。

  (四)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商业房屋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40元/㎡给予履约奖,低于3000元的,按照3000元计算。

  九、征收程序

  (一)宣传发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前,县房屋征收部门和城关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等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调查登记。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三)房屋征收评估。房屋征收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四)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补偿款。

  2.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领取购房券,结算补偿款。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征收人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支付相关补偿款。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选择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4.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他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补偿款、安置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0564-8670522。

  (六)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我县之前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被征收住宅房屋等面积部分找补优惠结构差价格

  房屋结构

  住宅用房

  框 架

  不找补

  砖 混

  100元/㎡

  砖 木

  200元/㎡

  其 他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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