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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城区鹿起南路周边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征管局)

时间:2025-11-18 12:23:30  来源:陈丹丹律师  作者:国陈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城区鹿起南路周边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拟定了《舒城县城区鹿起南路周边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相关部门论证,现予以公布,征询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31天,即2019年1月2 日至2019年2月1 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一)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联系电话0564-8670522;传真:0564-8621530;电子邮箱:sczgj8621530@163.com。

  (二)城关镇重点办:0564-8621062。

  特此公告。

  附件:1.舒城县城区鹿起南路周边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舒城县城区鹿起南路周边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拟

  征收范围红线图

  2019年1月2日

  附件1

  舒城县城区鹿起南路周边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县城区鹿起南路周边改造,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舒城县城区鹿起南路周边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

  一、征收范围

  见项目地块拟征收范围红线图(附件2)。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舒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舒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四、征收签约期限

  2019年 月 日至2019年 月 日。

  五、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类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地上附属物、树木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

  (二)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非住宅房屋(不含商业)的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但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符合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完全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总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地上附属物、装饰装潢的价值和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补助费用。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由政府提供标准化厂房予以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总价值与政府提供标准化厂房的评估价值互找价值差予以结算。

  房屋产权调换的房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化工业厂房。

  七、过渡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照补偿协议约定,若逾期或提前交房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

  (三)过渡期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标准按照《舒城县2018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征管〔2018〕22号)执行。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2次搬迁费补助。

  八、奖励

  (一)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非住宅房屋(不含商业)被征收人可享受10000元/户的履约奖。

  (二)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非住宅房屋(不含商业)被征收人,可享受以下奖励:

  1.最高可按照被征收房屋总补偿价值的20%给予奖励。

  2.增加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奖励。

  九、征收程序

  (一)宣传发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前,县房屋征收部门和城关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等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调查登记。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三)房屋征收评估。房屋征收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四)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补偿款。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征收人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支付相关补偿款。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选择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3.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他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补偿款、安置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0564-8670522。

  (六)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我县之前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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