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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朱槽沟河防洪治理工程(二期))

时间:2025-10-27 15:17:36  来源:陈丹丹律师  作者:国陈

  因舒城县朱槽沟河防洪治理工程(二期)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舒城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对朱槽沟河防洪治理工程(二期)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的决定(舒政秘〔2025〕13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朱槽沟河防洪治理工程(二期)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具体位置、范围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城关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 朱槽沟河防洪治理工程(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2. 关于对朱槽沟河防洪治理工程(二期)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2025年10月23日

  附件1

  朱槽沟河防洪治理工程(二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舒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舒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及2025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现将朱槽沟河防洪治理工程(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签约期限

  自202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1月22日止。

  二、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

  (二)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类、商业类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购房券安置,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非住宅(不含商业)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总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地上附属物、装饰装潢的价值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偿补助费用。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进行评估,双方结算差价。

  住宅类安置房源:清溪园东区、晴川一品小区。

  商业类安置房源:欣然南溪小区。

  (三)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将被征收房屋经合法认定给予实物安置的建筑面积提高15%,提高面积不足15㎡的,以15㎡计算,价格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的评估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相应房屋优惠结构差、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其余额转化为购房券面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面额的购房券。

  商业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合法认定的商业房屋面积,价格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的评估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相应房屋结构差价(框架不找补、混合找补200元/㎡、砖木找补260元/㎡、其他结构找补320元/㎡),其余额转化为购房券面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面额的购房券。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等是否计入购房券面额,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被征收人领取购房券后,须在舒城县安置券房源管理平台购置可售的新建商品房和商品化后的安置房(已经分配的集体土地性质安置房,并办理国有不动产权证件)。对于持券人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和商品化后的安置房,从完成转移登记发证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四)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饰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舒城县202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24〕13号)执行。

  四、过渡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类房屋临时安置费过渡期为12个月,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为6个月。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过渡期限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待安置房分配后续发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据实结算。

  (三)住宅类、商业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过渡期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标准按照《舒城县202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24〕13号)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1次搬迁费补助;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购房券安置方式的给予2次搬迁费补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助费,依据经合法性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六)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的面积不足50㎡的,可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搬迁费。

  五、奖励

  (一)住宅、商业类房屋。

  1. 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对于经合法性确认给予实物安置的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可采取找补优惠结构差的形式结算;如被征收人只选择一套安置房的,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2%,不足12%的据实结算,超出12%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如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最后一套安置房不享受上述公摊面积优惠。公摊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且不足部分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房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继续选房,或者对不足部分按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进行货币补偿。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以下方式结算:

  (1)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按接近建筑面积选房的(被动增大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结算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2650元/㎡结算;10㎡以上至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20㎡以外的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市场价结算。

  (2)如因改善住宅居住环境需求,主动增大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选房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与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部分,按2650元/㎡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的,按安置房分配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市场价结算。

  (3)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市场价由选择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优惠价为:(2650元/㎡+评估市场价)/2。

  2. 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类、商业类房屋被征收人,可获得履约奖励。奖励标准依据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按40元/㎡计算;奖励金额低于3000元的,按照3000元计算。

  3. 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类、商业类房屋被征收人,依据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由征收人按下列标准给予提前签约(搬迁)奖:

  商业类房屋最高提前签约(搬迁)奖240元/㎡,住宅类房屋最高提前签约(搬迁)奖120元/㎡。第1~20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100%计奖,另给住宅类房屋增加1元/㎡•月临时安置费;第21~30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类房屋按第20天的提前签约(搬迁)奖计奖标准每推迟一天以合法建筑面积减少奖励12元/㎡,商业类房屋按第20天的计奖标准每推迟一天以合法建筑面积减少奖励24元/㎡。

  (二)非住宅(不含商业)房屋。

  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享受10000元履约奖。

  六、房屋征收评估

  房屋征收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七、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补偿款。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征收人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支付相关补偿款。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先后顺序选择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三)住宅类、商业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领取购房券,结算补偿款。

  (四)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本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补偿款、安置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64-8670522。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我县之前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被征收住宅类房屋等面积部分找补优惠结构差价格

  房屋结构

  住宅用房

  框架

  不找补

  混合

  100元/㎡

  砖木

  130元/㎡

  其他

  160元/㎡

  附件2

  关于对朱槽沟河防洪治理工程(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朱槽沟河防洪治理工程(二期)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县政府于2025年9月10日公布了《朱槽沟河防洪治理工程(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舒政秘〔2025〕121号),通过入户走访、接受政策咨询、网络征集等多种形式收集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经梳理主要有:

  一、部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政策及流程了解不足,建议政府加强政策宣传。

  二、要求及时送达、公示房屋确权丈量结果及评估结果,确保公正、公平和程序透明。

  三、未登记建筑房屋、附属物等要求给予合理补偿。

  四、反映现房安置给予4个月临时安置费,期限太短。

  五、建议评估机构的选定要公开透明,要求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时应保证公平公正公开,采用利于被征收人的评估方法,评估价格不能低于同地段的房屋市场价。

  现将收集到的意见答复及“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通过入户走访、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

  二、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所有确权丈量结果、未登记调查结果等将及时张榜公布、送达到每户,确保公正、公平和程序透明。

  三、本次征收范围内的附属物按照舒建〔2024〕13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认定面积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已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认定并进行了公示,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予以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经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如在征收过程中积极支持,主动拆除的,将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具体标准为:框架结构房屋及6米以上的型钢结构厂房补助300—380元/㎡,混合结构房屋及6米以下的型钢结构厂房补助200—300元/㎡,其他结构正房及4米左右的轻钢结构厂房补助100—200元/㎡;拒不拆除的,将依法启动拆违程序,组织强制拆除。

  四、考虑到群众租房难情况,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待安置房分配后续发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据实结算。同时,对于在1~20天内签约的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增加1元/㎡•月的临时安置费奖励。为保障征收范围内住房困难户的利益,对于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的面积不足50㎡的,可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搬迁费。

  五、房屋价值评估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六、被征收房屋结构分为框架、混合、砖木、其他等,安置房为框架结构,不找结构差价显失公平、公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通过评估结算价值差价,其评估价格已考虑房屋结构因素,所以不同结构的房屋应计算结构差价。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为充分体现对困难群众的照顾,对找补结构差的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同时,对应住宅类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给予了成本价、优惠价的奖励政策。

  七、为保障被征收人的购房权益,防止被征收人套取补偿款,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征收补偿方案》进一步明确购房券使用范围,以及对买房后的交易进行了限制。

  八、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在交易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较高。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对已纳入本项目征收范围的,可按照征收安置补缴标准结算。

  九、此次房屋征收过程中,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方案、补偿结果等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审计机关将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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