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G4222和县至襄阳高速公路和县至含山段(含山县段))
信息来源: 含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4-11-07 09: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含山县征预〔2024〕3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环峰镇朝阳行政村王佛寺二组、王佛寺一组、陈村一组、黄村组,祁门行政村中韩组、杨老组、上朱组、姚岗组,严保行政村义学田组、潘庄村组、大王六队、小张村组、横大路组、蔡庄二队,褒山行政村大冯组、蒲塘冲组、姚岗组、晏庄组、山洼组,一统碑行政村张旺山组、黄庄组、苏朱一队、军营组、小裴一队、苏朱一队、西王组、东王组、小裴二队,九连行政村燕子窝组、库坂组、九连庄二组、黄小李大桥组、九连庄一组、元折组、黄泥塘组,城北行政村么塘组、张庄组、晏庙组、大张组、小范组,金山行政村鱼岘口组、上刘组、小洪组、大洪组、上塘组、瓦杨组、任马组、小童组、大童组;清溪镇姚垅行政村上洼组、二房组、孟岗组、六房组、下汤组,太平行政村方小组、杨垅组、尹村组、中汤组、洪小组,巨兴社区小方组,白马行政村大刘一组、小荣一组、大刘二组、何庄组、小蔡组、老荣四组、刁小组、老荣三组、老荣一组、祠堂洪四组、祠堂洪三组、祠堂洪一组、祠堂洪二组,巧脉行政村东洪组、圣庄组、大范组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173.0898公顷(2596.347亩)。含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征管中心、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环峰镇朝阳行政村王佛寺二组、王佛寺一组、陈村一组、黄村组,祁门行政村中韩组、杨老组、上朱组、姚岗组,严保行政村义学田组、潘庄村组、大王六队、小张村组、横大路组、蔡庄二队,褒山行政村大冯组、蒲塘冲组、姚岗组、晏庄组、山洼组,一统碑行政村张旺山组、黄庄组、苏朱一队、军营组、小裴一队、苏朱一队、西王组、东王组、小裴二队,九连行政村燕子窝组、库坂组、九连庄二组、黄小李大桥组、九连庄一组、元折组、黄泥塘组,城北行政村么塘组、张庄组、晏庙组、大张组、小范组,金山行政村鱼岘口组、上刘组、小洪组、大洪组、上塘组、瓦杨组、任马组、小童组、大童组;清溪镇姚垅行政村上洼组、二房组、孟岗组、六房组、下汤组,太平行政村方小组、杨垅组、尹村组、中汤组、洪小组,巨兴社区小方组,白马行政村大刘一组、小荣一组、大刘二组、何庄组、小蔡组、老荣四组、刁小组、老荣三组、老荣一组、祠堂洪四组、祠堂洪三组、祠堂洪一组、祠堂洪二组,巧脉行政村东洪组、圣庄组、大范组范围内。
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G4222和县至襄阳高速公路和县至含山段(含山县段)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73.0898公顷(2596.3470亩),其中:农用地163.6133公顷(2454.1995亩),含耕地89.7883公顷(1346.8245亩);建设用地9.4765公顷(142.1475亩);未利用地0公顷。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和《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中估协发〔2020〕16号)进行评估,评估方式采取现场实地勘察分析考虑影响估价的诸多因素,按照评估原则,遵循估价程序,运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地价评估;评估结果为环峰镇52501元/亩、清溪镇50786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含山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含政秘〔2020〕218号)执行,主要补偿标准:水稻1500元/亩,棉花1500元/亩,在项目实施期内如出台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人口。
应安置人员安置费用发放由各镇村民委员会以银行存单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集中、就近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货币补偿、宅基地安置和产权调换三种方式安置。搬迁生产、仓储、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中载明被征收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事项。
1、房屋补偿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200%确定,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补偿。
2、附属设施或构筑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或构筑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3、宅基地和放弃安置补助
若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家庭书面承诺不再要求镇村安排宅基地或划地安置,给予每户20000元补助。非本村村民放弃安置由委托实施主体按购买价给予补偿。如达到法定婚龄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子女可单独享受补助。
4、回购方式补偿标准
住宅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倍计算安置面积,参照产权调换结算标准结算安置房价款,并承诺自愿放弃安置房安置的,住宅用房按照上述安置标准双方结算价差后,再由征收人按照回购的方式确定货币补偿款。因环峰镇和清溪镇综合区片地价、区域位置的不同,回购价分为两个档次,环峰镇按2800-3000元/平方米结算(具体结算范围和标准由环峰镇根据含城规划区设定范围确定)、清溪镇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
(二)宅基地安置
1、对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住户或无房户,由镇政府负责其自建住房安置用地的土地征用和安置点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拆迁户按一户一宅取得宅基地,其中,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拆迁户完成协议签订和搬迁后,自建住房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在协议约定的规划点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自行建设。宅基地为实名制,不得转让。
2、对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房屋补偿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补偿,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对自主调剂宅基地的,房屋补偿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确定,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另给予每户自行解决宅基地补助费20000元。
(三)产权调换方式
1、安置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安置房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2、安置标准
本项目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倍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选择对应的安置房户型,安置面积超过规划设计户型面积的,可就近上调一档确定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较小,乘以1.2倍仍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
3、房屋征收补偿与结算
选择多层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用于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10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的0.2倍部分,按照12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1.2倍的部分,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按照1600元/平方米结算,10平方米以外(由于户型搭配超过面积部分),清溪镇按照2600元/平方米标准结算,环峰镇按照2800-3000元/平方米标准结算。
环峰镇被征收户选择电梯安置房的,1至5层供应价格按多层安置房价格执行,6层以上(含6层)供应价格如下: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用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12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的0.2倍部分,按照14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1.2倍的部分,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按照1800元/平方米结算,10平方米以外(由于户型搭配超过面积部分),按照3200元/平方米标准结算。
4、安置地点
安置房及自建住房均由涉征区域镇政府负责,具体为:1.环峰镇:华瑞府、观霞嘉苑;2.清溪镇:根据清溪镇实际情况,由清溪镇政府负责统筹,费用由县政府支付。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用地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决。
5、安置房二次结算
(1)若安置房实际面积大于或小于协议安置面积的,相差部分面积清溪镇按照2600元/平方米(多层安置房)标准结算,环峰镇按照2800-3000元/平方米(多层安置房)或3200元/平方米(电梯安置房)标准结算。
(2)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含回购),则在计算房租时应扣除货币补偿(含回购)部分面积的房租。
(3)顶层安置房跃层部分(房产部门实际测绘核准面积)不计入应安置面积,其结算价格按照前期已经执行的标准确定。
(4)若被征收人不同意按照上述安置房结算标准进行结算,则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分别进行市场化评估,再互找差价进行结算。
6、安置房的选择
按照先搬先选的原则确定安置房栋号和房号;总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房最大户型面积的,可按照最接近的户型面积选择多套安置房,且考虑楼层的搭配。
7、安置房一律采用实名制安置。
(四)单位公房补偿安置
单位公房(含直管公房),由公房管理单位明确产权并对资产进行处置后,房屋征收部门再按相关政策给予产权人补偿安置。
(五)搬迁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1次搬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补偿。
3、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
4、经营性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1次搬迁补偿。
(六)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含回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预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并按照实际过渡的月数到交房时一并结算;实际过渡的月数超过24个月,超出部分,按照每月9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3、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预付10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并按照实际过渡的月数到交房时一并结算。
4、实际过渡的月数是指从被征收人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实际发生的月数。
5、经营性用房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
(七)奖励标准
1、按期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2、按期拆除奖。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3、自建住房补助。选择自建住房方式进行安置的,在上述两款奖励的基础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4、楼层奖。选择多层安置房顶层的,应安置面积或由于户型搭配超过面积部分在每档次的基础上各优惠200元/平方米,同时在应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可以增购20平方米安置面积,增购面积按照1800元/平方米计算,再超按照2200元/平方米计算。
5、选择电梯安置房奖。对选择电梯安置房的,非顶层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5%的减免优惠,顶层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8%的减免优惠。
各奖励时间节点由委托实施主体确定,报县征管中心备案,经公示后作为协议补偿审查的依据。
(八)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房屋建筑面积结合生产状况,按20-6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4个月停产停业补偿。
(九)违章建筑房屋的处理
受委托实施主体加强对征收区域管理,对临时搭建或抢建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等违法建筑均不能按合法建筑测绘评估补偿。
(十)征收补偿安置款支付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各计各价、互找差价”的原则,其征收补偿安置费直接转为购房款。补偿款多于购房款的,多余部分在被拆迁户完成搬迁并将房屋完整交付拆除后支付兑现;补偿款不足购房款的,差额部分,待安置房交付使用前一次性结算交清。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双方经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搬迁,并将房屋完整交付征收人的,征收人应及时支付征收补偿安置款。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含政〔2024〕23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发布,并在含山县政府门户网站(www.ahhs.gov.cn/xxgk/opennessContent/?branch_id=57a3df762c262ea9a00aadb0&column_code=500000)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环峰镇人民政府、清溪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环峰镇(联系人:黄永扣,电话:15056244786)、清溪镇(联系人:闻余忠,电话:13966331301)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环峰镇、清溪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含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联系人:春少伟;电话:0555-4312196)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含山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环峰镇、清溪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12月13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自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
附件: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