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复议与诉讼

与土地有关的刑事犯罪罪名

时间:2024-07-19 15:05:53  来源:  作者:国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使用土地要先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违法行为也是比较常见的,那么那些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呢?

  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4号)

  案件移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常见的土地违法行为

  1、非法转让土地类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2、非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分享到:
上一篇:(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20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