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 (2012)行他字第1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报(2012)592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姚文辉、姚明水、周建军诉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复议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未告知前述内容的,复议期限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本案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有权受理复议案件的机关信访申诉,该机关对信访申诉的处理期间,不宜计算在复议申请期限内。
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二0一二年工作总结
(三)通过个案沟通加强审判指导
如(2012)行他字第11号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姚文辉、姚明水、周建军诉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复议案的请示,明确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同时填补了行政复议在告知相对人相关权益方面的空白,法律和社会效果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