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8日[2002]赔他字第1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年11月15日以晋法委赔字〔2002〕4号《关于蒋桂通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运城市公安局对蒋桂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即是对侵犯蒋佳通人身权的确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无决定没收的职权,运城市公安局对蒋桂通黄金饰品作出没收决定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调整范围。蒋桂通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你院将该案进入刑事赔偿案件程序错误。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