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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买卖宅基地,注意这3点

时间:2022-02-23 09:50:47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陈丹丹律师

  

  一、宅基地只能卖给本村集体成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买受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村民卖了宅基地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这是《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

  三、最重要的是,签了买卖合同的,交钱之后一定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手续,如果没有变更,即使你交了钱,存在风险。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596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查明:张某某(乙方)与童某某(甲方)于2000年6月3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安乐村程东组的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的自有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转让;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贰万元,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贰万元,付款方式为现金。第三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或裁定限制出售,为设置抵押,且出售该房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童某某于2000年6月30日向张某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某某给付的购买本人房屋款人民币现金贰万元”。

  肥东县土地管理局的档案材料审核意见载明“可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建,面积为124.2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发证机关肥东县人民政府批准意见为“同意县土地局意见,准予登记发证”。

  法院认为:张某某及家人将户口迁入肥东县店埠镇程东村民组多年,肥东县店埠镇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6日出具的证明记载“张某某夫妻户口于1996年迁至该社区,落户我社区程东村民组。因张某某无地建房,与同一村民组村民童某某协商,购买了两间房屋。”张某某向本院提交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社保医保证明、代耕代种证明,证明是肥东县店埠镇安乐村程东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某、童某某于2000年6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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