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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1-07-05 14:41:07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陈丹丹律师

皖国土资[2014]18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

  现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认识

  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使用,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高度,主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工作,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

  各地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的内涵,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积极支持利用水域滩涂发展池塘设施渔业,鼓励水稻产区发展稻渔轮作和稻田养鱼。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编制补划方案,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补划基本农田。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连同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一道公告、备案。同时,经营者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土地复垦条例》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经营者不复垦或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收缴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复垦或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复垦。

  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国有农场)及时编制设施农用地备案表(详见附件3),连同设施农用地有关材料分别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提交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的规定,认真核实乡镇政府报送的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不符合备案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相互告知,暂停备案,并分别告知乡镇政府、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未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动工,也不得作为设施农用地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按月将本地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报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报备,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按季度汇总将本市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委员会报备(广德县和宿松县直接向省报备),向省报备时间为下一个季度的第五个工作日(设施农用地报备表详见附件4)。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管,建立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同时要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纳入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每年度开展检查和考核。

  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统一国有农场的设施农用地管理

  国有农场的设施农用地由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国有农场和经营者三方签字用地协议,并由国有农场将设施农用地备案表、用地协议、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材料及时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信息抄送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暂停备案,分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国有农场和经营者,由国有农场负责纠正。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备案具体要求,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本通知下发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1〕76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略)

  2.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3.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4.设施农用地报备表

  

2014年12月8日

 

  附件2:

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1.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报告;

  2.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3.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说明规划部门意见);

  4.土地使用协议;(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补偿、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

  5.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6.土地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出具);

  7.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公告副本、影像资料及公告无异议证明(内容包括:公告起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公告方式、公告期间意见);

  8.土地复垦保证金缴费凭据;

  9.标注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附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材料和补划方案);

  10.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1.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12.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附件3:

------县(区)---------乡(镇)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设施建设项目名称:

  备案单位(印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编制时间:

  面积单位:公顷

申请用地单  位

(印章)

 

项目名称

 

用地位置

 

申请使用年  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情况

 

 

占用

基本

农田

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

   
 

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占项目用地规模(%)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占项目用地规模(%)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功能分区

类型

名 称

用地面积

(公顷)

生产设施用地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

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

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

15平方米)用地等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

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

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

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

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

设施

用地

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土地复垦要求和时限

 

占用基本农田补划方式

 

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

 

公告情况

 

乡镇政府(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意见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备注

 

附件4:

设施农用地报备表

 

  填表单位:填表人:填表日期:  

用地位置

权属

单位

土地权属性质

设施农用地类型及用途

地类及面积

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复垦方式及时限

公告

情况

县级备案

核实情况

备案号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总面积

其中

耕地

                             
                             
                             
                             
                             
                             

注:设施农用地类型分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用途指各类型下的具体项目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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